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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打假应堵疏结合 等
http://www.100md.com 2011年11月9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3607期
    中药打假应堵疏结合

    中药材打假仅靠“堵”不够,必须“疏”、“堵”结合。

    一是因势利导,积极为药农建立仓储、加工等服务。据报道,以前只在传统药材仓储养护环节存在的硫磺熏蒸现象,现已前移到农户产地加工环节。药农或经营户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卖相好看,同时防虫防霉。”因此,各地应在加强正面引导和管理的同时,积极帮助药农解决仓储、加工这些关键性难题,同时加强中药材防虫、防霉的技术指导服务。

    二是大张旗鼓地开展造假识别宣传,避免收、售“问题”药材。可在中医院门诊大楼显眼处,设立真假中药材展示柜,使真假中药材一目了然,既宣传了中药材知识,又增进了人们对中医药文化的了解。

    三是加强政策引导,抓好源头扶持。中药材造假,其根本在一个“利”字。近年来,在中药材价格上涨的同时,药农的生产成本也在涨,但药价上涨的利润流入药农手中却很少,这一现象值得政府和主管部们高度关注。国家需加大对中药材产业的政策扶持,既要警惕药“贱”伤农,更要警惕药“贵”而农不得利现象的发生。可以通过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等措施,促进中药材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和供需双方的高效对接,以减少流通环节,杜绝游资炒作,形成合理的市场自主调节机制,从而推动中药材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胡文颖 湖北省襄阳市中医医院)

    

    抽检饮片 假劣界定遇尴尬

    近期,浙江省海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卫生院使用的中药饮片延胡索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检出“金胺O”(又名碱性嫩黄O、盐基淡黄、盐基槐黄、碱性槐黄),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10006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但在对上述不合格药品的定性问题上,执法人员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定性为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而且,金胺O为一种染色剂,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第五项“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规定,按劣药论处。综合考虑两项不合格项,上述药品应为劣药。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假药论处。理由是金胺O是一种有毒染色剂,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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