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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跳槽 签订合同要先行
http://www.100md.com 2012年1月9日 中国医药报 2012.01.09
     □ 西岭雪

    近日,笔者的一位药师朋友遇到了一件怪事:她原本在市里一家药店执业,后来另外一家药店向其伸出了橄榄枝。考虑到这家药店距离自己家较近,福利待遇也不错,她就接受了邀请,与原药店中止了合同关系,并将药师证交给了新单位,到药监部门办理了注册手续。等她满怀喜悦到新单位报到的时候,却被告知暂时还不能上班,因为这家药店的药师还没有正式离职。对此她表示可以理解,毕竟药店规模不大,总不能同时聘任两个药师。于是就回家耐心等新药店的通知。

    一个月后,她仍没有接到上班通知。一问才知道,那位原本要离职的药师,现在又不想走了,药店岗位满员,不需要进新人,因此药店准备将她的药师关系再转出去。可是转到哪里呢,总不能再回以前的药店执业吧?她感到左右为难,同时也为这家药店不负责任的行为感到无奈,可谁让自己在没有和招聘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鲁莽地将药师证注册在新单位呢?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执业药师是专业技术人才,而专业技术人才的市场流动是正常的。所谓“人向高处走”,寻找更适合自己施展才华的门店是执业药师的权力。但是在选择跳槽的过程中,药师有两方面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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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跳槽要“稳”,要先签订《劳动合同》。有些药师再就业时,看到招聘方写在招聘启事上和口头上的“优厚待遇”,就不假思索地准备“以身相许”,这样做当然是鲁莽和不负责任的。正确的做法是,先与招聘方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药师就随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两点:一是《劳动合同》必须是省劳动厅仲裁处统一监制的《劳动合同》,而不是单位个人编印的《劳动合同》,前者较后者而言更具法律效力;二是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催促单位及时到当地劳动稽查部门“鉴证”,加盖当地劳动部门的“鉴证专用章”,这样一份完整的《劳动合同》才算订立,求职药师应自己存留一份随时“维权”。

    其次,交给招聘方资格证件应谨慎。诸如“药师证”和其他资格证件对求职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在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之前,这些资料不要盲目交给招聘方。否则,除了可能遭遇上述那位药师的“险情”外,还可能遭遇更“严重”的后果:一位科班出身的毕业生到一家大型企业应聘技术人员,面试通过,招聘方对其也相当满意,要求验证其学历证件,该毕业生欣然接受。谁知三天后他接到录用通知的同时被告知:毕业证因招聘方保管不善,意外丢失。尽管招聘单位表示可以出钱为其补办,但接下来的去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去外省的母校开“学籍证明”、去省教育厅递交申请表格等事宜,哪一个程序也不是省心的事情。新的毕业证补办下来已是三个月后,该毕业生却又被企业以各种理由辞退。因为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只好“吃哑巴亏”。

    因此,建议药师朋友再就业时一定要谨慎,不要盲目注册。等签订了有效的《劳动合同》后,再按合同约定交给招聘方执业证,并进行注册。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劳动合同》上应该注明:合同解除时,招聘方必须配合执业药师将注册证转移,不能以任何理由扣发药师的执业资格证,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