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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看乡村的“美丽风景” ——乡镇农村化妆品市场的现状分析
http://www.100md.com 2012年1月20日 中国医药报 2012.01.20
     □ 秦邦政

    近年来,乡镇农村化妆品的消费量日趋扩大,但乡镇农村的消费者却是一个较为弱势的消费群体。如何抓好乡镇农村化妆品监管,保障广大乡镇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作者结合工作实际对目前乡镇农村化妆品市场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共同推进基层化妆品的监管工作。下期将刊出对乡镇农村化妆品市场的监管对策,敬请关注。

    随着乡镇农村人民群众收入的不断提高,乡镇农村化妆品的需求量逐年上升,化妆品消费的档次也在不断提高,并呈现向城市消费层次靠拢的趋势,显现出“两头小中间大”的消费格局,即高端化妆品消费量极小,廉价化妆品消费量较小,中低端化妆品消费量庞大。乡镇农村化妆品主要通过乡镇农村的超市、零售日杂店、美容理发店等进行销售。虽然乡镇农村的化妆品市场日益繁荣,但仍存在诸多问题,给基层的监管工作带来不少困难。

    1 经营者责任意识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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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农村的化妆品经营者绝大多数未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或未认真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由于乡镇农村化妆品经营者普遍素质不高,进货交易又较为频繁,品种较多,要求其填写这样那样的登记,他们觉得既费时又繁琐,一般只是象征性地做一些应付执法部门检查的“表面文章”,有的干脆就没有执行索证索票的制度,在执法部门检查时就称“文化低”、“没文化”、“不知道”,作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履行不到位。

    此外,乡镇农村的化妆品经营者普遍自律意识不强,接受有关化妆品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少,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认为即便销售了假劣化妆品,“用了也死不了人,没什么稀奇”。而且从事化妆品经营没有准入门槛,进出化妆品市场十分方便,大多数经营者认为在乡镇农村销售化妆品就是“配摊子”,依法经营的法律意识较弱。

    2 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乡镇农村化妆品消费者是个特殊的消费群体,与城市居民日趋成熟的消费理念相比,农村群众安全消费的意识较为淡薄,他们居住较为分散,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对假冒伪劣化妆品可能造成的危害认识不足。由于低收入群体庞大,自我维权和保护意识不强,价格往往成为乡镇农村消费者购买化妆品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即使明知所购买的化妆品是假冒伪劣化妆品,也存在“只要能用就好”、“便宜就好”等心理。在购买使用化妆品时,对假冒伪劣化妆品缺乏应有的鉴别力,贪图便宜,甚至在购买到假冒伪劣化妆品时,也会因为交通不便、金额较小、嫌麻烦、怕耽误时间、不了解如何维权等,不愿去维权和投诉。而部分虚假违法广告的夸大宣传,也助长了假货在乡镇农村的盛行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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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经营单位“小、散、差、窜”

    由于经营化妆品不设准入门槛,这就使得市场经营者兼营化妆品的现象很普遍,乡镇农村化妆品市场呈现出“小、散、差、窜”的特点。“小”,即规模一般较小,经营形式比较单一,尤其是兼营的较多,有些农村日杂店仅仅兼营几种普通化妆品,而且数量也不多;“散”,即经营者分散,地域分布较广,在乡镇农村一般只有超市、日杂店经营化妆品;“差”,即经营者主要是当地的农民,利用自家住房开店,以坐商的形式进行经营,但商店货物摆放混乱,大多数与食品、饲料、化肥等一起摆放,经营设施简陋,经营者的基本素质普遍不高,而化妆品使用单位主要是一些开在乡镇的理发店等,管理不规范,使用的化妆品比较混乱,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卫生条件较差;“窜”,即一部分乡镇农村还存在赶乡场的习惯,流动性较大的大篷车队将一些新“三无”(无许可证照生产厂家、无合法来源渠道、无质量检验保证)假冒伪劣化妆品送货下乡,流动销售,不便于监管。

    4 监管执法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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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农村化妆品市场中的假冒伪劣化妆品大多数是从城乡结合部地下窝点、批发企业、网络物流等渠道流入的。由于乡镇农村化妆品经营者远离市区,面广点多,化妆品监管部门在乡镇农村又未建立工作机构,执法人员少,人少事多经费缺的矛盾十分突出,监管力量尤为薄弱,几乎不可能对乡镇农村化妆品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存在监管上的盲区。

    而且,城乡结合部的商品集散地、美容美发用品批发店等销售的化妆品质量参差不齐,隐蔽性强,不便于监管。这些经营者既经营正规的化妆品,证照手续齐全,也经营一些假冒伪劣或高仿的化妆品,他们往往将这些产品销售给自己的熟客或乡镇农村的美容理发店。在经营场所一般仅摆放化妆品样品,执法部门来检查时,最多只能没收摆放在店面内的一些样品,真正的假冒化妆品仓库以及物流进货渠道一般不易发现。

    此外,经营化妆品只要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就可以经营,化妆品监管部门无法对其进行准入管理,故在乡镇农村兼营化妆品的较多,但实际上到底有多少家化妆品经营单位(这是个动态的数量,变动还较大),化妆品监管部门根本不了解,对化妆品物流情况就更不清楚。化妆品经营者如何采购化妆品,向什么经营者采购化妆品,对于新型的化妆品物流和销售方式,例如网络化妆品物流和销售,化妆品监管部门目前还未进行管理。对化妆品的执法监管,仅仅停留在一年几次有限的对有关经营者店铺的表面检查、索证索票检查上,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的购销情况是什么,化妆品监管部门根本无法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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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

    乡镇农村化妆品经营大多是兼营,经营地域较分散,经营品种也比较单调,这就导致在监督检查中,监管人员只能单凭经验判断化妆品的质量。如果进行抽检,要么抽样的代表量不够,要么执法往返时间太长,执法成本高。由于缺乏简洁准确的快速检验方法,使化妆品执法工作难以准确高效、有的放矢。

    6 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滞后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9年颁布,1990年1月1日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1991年颁布执行的。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化妆品产业越来越大,产品种类越来越多,《条例》和《实施细则》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尤其当时制定《条例》和《实施细则》时,是出于对城市化妆品执法的角度制定的法规,由于当时乡镇农村几乎没有化妆品市场,所以,法规未对乡镇农村化妆品市场作出规范性的要求,且《条例》有些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或可操作性不强,尤其在乡镇农村更不具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因此,制定完善新的化妆品法律法规,创新化妆品新的监管模式,确实已经迫在眉睫,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