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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损害责任(2)
http://www.100md.com 2012年6月1日
     2.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必须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其他主体不构成医疗侵权责任。依照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机构。除此之外,不属于医疗机构。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损害事实

    侵权法体系中的损害事实,又称损害后果,是指由于侵权行为而导致的一种不利、负面的结果或者状态。“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是指医疗机构违反义务的行为给病人造成的不利后果。违法的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从内容上可分为财产上的损害后果与非财产上的损害后果。在医疗事故民事责任中,财产上的损害后果主要是指因医疗过失造成医疗事故而使病人医疗费用的增加,或导致其他可以用金钱进行计算的损失;非财产上的损害后果,则通常不伴有财产上的确定损失,它既包括对他人身体健康所致的非财产上的损害,如使他人致残,也包括侵犯他人权利而造成他人精神上的痛苦。”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等非财产性损害是表征,而财产损害是结果,即因为患者受到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之后,还需要花费一定的金钱进一步诊疗,所以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结果往往表现为财产上的损失。不过,患者遭遇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某些方面,是金钱赔偿所无法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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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医疗损害责任中的主观上的过错

    法学理论上,过错可被划分为故意和过失。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观上的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在诊疗护理等医疗行为中的过失。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是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法定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法定注意义务指在诊疗过程中应该尽到合理的、称职的执业者在相同或类似情形下的所具备的医疗技能,履行相同的照护义务,否则,医疗行为就具有可责难性,被视为(推定)有过失。《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四)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指的是存在于医疗违法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不仅是承担责任的前提,还是确定承担责任比例和赔偿数额的重要因素。我国理论界存在着必然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一元论和二元论。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当医务人员非法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具有必然的关联性时,才认为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如果医务人员的非法医疗行为增加了患者损害结果产生的可能性,即认为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一元论主张,医疗侵权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必然性。二元论主张,在认定某项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应首先认定二者在事实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确实在事实上具有因果关系,再认定法律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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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相当因果关系说较为合理。由于医疗行业具有高技术、高风险的特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因果关系也有其特殊性。医疗过程中,医生的医疗行为、医疗器械和药品、患者的病情、第三者的行为等都可能成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因而直接将责任归咎于医护人员身上是不公平的。而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如果某项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则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该事件是损害发生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即条件关系;二是该事件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即相当性原则。相当因果关系说不要求法官对每一个案件均脱离一般人的知识经验和认识水平,去追求所谓客观、本质的必然联系,只要求判明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的可能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比较合理,这也是由医疗行为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周立胜,朱玉明.论我国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J].河北法学,2000(1).

    3.张雪,王萍.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和损害赔偿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08(7).

    4.郭升选,李菊萍.论医疗注意义务与医疗过失的认定[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3).

    (作者单位: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 http://www.100md.com(李黎明 陆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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