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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请假外出溺亡引发的官司(1)
http://www.100md.com 2012年6月15日
     【精神病儿跳河自杀】

    2012年8月初,持续一个多月的高温天气逐渐减退,初秋时节带来的阵阵凉意,仿佛给河南省郑州市郊区农民注入了一针“兴奋剂”。放眼望去,田间地头三五成群的人们,再也不用担心因汗流浃背而影响劳作。他们正用辛勤的双手,去迎接一年当中收获颇丰的季节。

    中午时分,在郊区一家宅院里,刚从法官手中取回判决书的农妇王丽兰,却如何也兴奋不起来。为了给死去的儿子讨个公道,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她与丈夫张铁锤先后奔波于两级法院之间。好在法律为他们撑起了一把正义的雨伞,这才让即将步入中年人最后序列的夫妇俩,没有完全被泪水侵蚀,心灵得以些许慰藉。

    院墙外,一群学生的欢歌笑语声,将王丽兰的思绪又带回到从前——

    今年48岁的王丽兰,21岁那年与本村大她6岁的张铁锤结为夫妻后,先是生育了两个女儿,后从养儿防老的角度着想,冒着甘愿受罚的风险,又生育了—个儿子。目前的处境是,两个女儿已经相继出嫁,小儿子晓强不幸过早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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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于1992年的晓强,从小学到高中一直是个温文尔雅的男生。但自从考上大学后,由于学习压力倍增,他像变了个人似的,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减当即为儿子晓强办理了住院手续。同时现场分工:张铁锤回家筹钱,王丽兰留在医院陪护儿子。

    需要说明的是,当时,医院在与王丽兰和张铁锤签订的住院合同书中约定:“患者住院期间,其监护权不发生转移,仍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医院不承担监护义务”。

    转眼十多天过去了。经过郑州市某医院医生的精心治疗,加上王丽兰无微不至的照顾,晓强的病情有了明显好转,几乎与常人无异。

    对此,王丽兰夫妇看在眼里,喜在心上。作为家中的顶梁柱,张铁锤眼见守在儿子身边也帮不上什么忙,便外出找活赚钱以备急需。

    王丽兰此时完全没有想到,由于自己的一念之差,会将儿子送上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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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3月22日,想到儿子整天躺在医院病床上,连医院大门都没出过,王丽兰就想带晓强出去转转。

    在征得主治医生同意、履行完请假手续后,母子俩便来到离医院不远处的金水河边散心。

    金水河两岸有着美丽传说,它的名字和中国古代郑国丞相子产的政治清明紧紧相连。2500年前,春秋时期,如今郑州一带的郑国,有一位著名的政治家子产(今郑州管城回族区)。在他执政的26年间,励精图治,廉洁奉公,为老百姓办了一件又一件的好事。他去世时,大思想家孔子声泪俱下地说:“子产可是古代留给我们的恩惠啊”。当时,老百姓为了纪念子产,纷纷拿出自己的金银首饰为其送葬,子产的子女都不接受。百姓便将金银首饰投到河中,这条河也因为珠宝的绚丽光芒泛起了金色的斑斓,从此得名金水河。

    一开始,娘儿俩还有说有笑,可不大一会儿,晓强的精神病突然发作,不顾一切纵身跳入金水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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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当时下着大雨,加之河水深达数米,周围没有人敢出手施救。危急时刻,—位好心人帮助拨打了110和120。消防官兵赶赴现场救出晓强后,虽经医生全力抢救,但没能挽回其年轻的生命。

    【怒告医院索赔损失】

    被视为掌上明珠的儿子突然离世,这让王丽兰夫妇万分悲伤。每每想起儿子生前那可爱的笑容,王丽兰便不由自主产生了维权的念头。

    告医院?亲眼所见医生已经尽心尽力为儿子治病,这样做是不是有点忘恩负义;息事宁人?儿子死的也太冤枉了!扪心自问,权衡再三,王丽兰最终还是选择通过协商解决渠道,为死去的儿子讨个说法。

    之后,王丽兰和张铁锤夫妇就赔偿问题,多次与郑州市某医院交涉,但均无果而返。

    先礼失败,转而发兵。2011年6月22日,王丽兰和张铁锤夫妇以原告身份,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州市某医院赔偿其死亡赔偿金110474,60元,丧葬费13678,5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1200元,交通费3000元的60%,共计149011,86元。王丽兰和张铁锤夫妇同时要求,本案诉讼费应由郑州市某医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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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作为原告的王丽兰和张铁锤认为,医院任由晓强的母亲带其离院,致使晓强落水身亡,医院方存在过错责任,请求其赔偿并无不当。

    被告郑州市某医院则表示,晓强的母亲要求带晓强外出活动,并办理了请假手续,医院对此同意并无过错。晓强落水而亡,是因其母亲监护不力所致,医院没有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本案错综复杂,加之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调解,主审法官只好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另行宣判结果。

    经过研究,2011年9月30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王丽兰、张铁锤之子晓强患有精神分裂症,其作为监护人,无论晓强在住院期间还是日常生活中,均负有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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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晓强因病在郑州市某医院处住院治疗,虽然患者入院时双方签订有住院合同书,载明住院期间监护权不发生转移,但是郑州市某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在患者住院期间对患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对患者的管理也是医疗行为的一部分内容。

    据此,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与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酌情认定郑州市某医院承担40%的责任,王丽兰、张铁锤承担60%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法院认定:晓强的死亡赔偿金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为110474,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张铁锤为24548,07元,王丽兰为24548,07元(该费用计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张铁锤、王丽兰主张13678,50元不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交通费该院酌定为1000元。王丽兰、张铁锤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20000元。, http://www.100md.com(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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