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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389259
广州“医院强行剖宫案”之析(2)
http://www.100md.com 2012年8月1日
     第二种,患者基于对病情的错误认识,明确表示不同意救治的。有学者主张,由于患者并非希望死亡,这种非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9]换言之,就是视为患者没有意思表示。当医师知道患者基于错误的认识做出了不同意的决定时,医师应该继续履行说明义务。若患者能够形成准确认识,并表示同意救治的,医师应该立即履行紧急救治的义务;而当患者形成准确认识后依然表示不同意的,医师应当按照上文“不同意”的第一种情形处理。若患者依然不能形成准确认识的,医师可以询问近亲属的意见,在近亲属同意救治后进行救治;在近亲属拒绝救治后,需要综合考虑拒绝的原因,当原因违背患者最佳利益原则时,医师应该进行救治。在医师不知道患者基于错误的认识做出了不同意决定的场合,即医师以为患者的不同意决定是在准确认识病情的基础之上做出的,则医师应当按照上文“不同意”的第一种情形处理。

    3.患者不置可否。在医疗实践中,患者对医方的说明和询问均不表态,或者意思表示与此无关,那么,可以视为没有取得意见,处理方式与上述患者认识错误的情形相同。

    (二)前提二:医师对患者病情的判断有误

    实践中存在医师对患者病情的判断有失水准的情况,此时如果医师在判断病情时存在过错,即违背了医学上一般所承认的医疗规则,这种可以避免的过错所带来的风险不可能是被法律所允许的风险,当医师的基于错误判断支配之下的医疗行为导致患者伤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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