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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医患纠纷的法律措施须从解决信息不对称入手(2)
http://www.100md.com 2012年8月1日 《探索与争鸣》
     在医患纠纷发生后,患方总是首先体会到切肤之痛的主体,此时如果能够通过快速、便捷、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舒缓患者精神上的痛楚,那么医患纠纷就有可能得到缓解乃至解决。但是从目前后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设置来看,并没有达到这种要求。相反,由于忽视了医患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许多法律制度上的设置反而会加重医患矛盾,促使医患纠纷走向极端化。其中最重要问题是关于鉴定的法律制度规定。

    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存在两种鉴定:一种是“医疗事故鉴定”,另一种是“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在该条例的第四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医疗事故鉴定荒唐地成了民事赔偿的必经程序。根据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参与鉴定的专家从地方医学会建立的医学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然而貌似公正的程序背后的真相却是:医学专家库中的专家大都是本地区各个医院的医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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