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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393229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食品安全
http://www.100md.com 2012年8月1日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领域问题层出不穷,三聚氰胺的事情刚刚善后,瘦肉精事件又开始进入国人的视线,联想起这一段时间以来发生的苏丹红、塑料大米、毒馒头等食品安全事件,国人不禁发出感叹,到底还能吃什么?食品安全法第96条又规定了十倍赔偿制度,希望能够通过经济杠杆调动消费者的积极性,共同监督食品安全。这个十倍赔偿就是惩罚性赔偿。

    一、十倍赔偿制度的内容以及缺陷

    在法律实践当中,英国法率先确立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致害方在明知故意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时,不仅要赔偿受害方的所有损失,而且要被示以惩戒,加倍赔偿。这一做法后来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他们认为只要存在欺诈、恶意、压制或者任意的、轻率的、恶劣的行为,即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具有填补损害,惩罚不法行为,警示他人等功能,其目的在于更全面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私人报复,维护社会的安定。因此,这些国家在食品安全案件中常常会判处高额的罚款金额,如因为咖啡太烫,麦当劳赔了数十万美元;因为香烟有害健康,万宝路赔了数千万美元等。这种幅度的处罚,对于食品经营者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所以,其故意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成本过高,一旦被发现则有可能倾家荡产。[1]这一制度,实际上是把食品安全和生产者的身家性命拴在了一起,只有如此,食品经营者才能竭尽全力保证自己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

    然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现还需要受惩罚主体有实力、有财产接受惩罚。食品生产企业破产、终止往往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受害者难以得到充分、合法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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