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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被精神病”顽疾(1)
http://www.100md.com 2012年9月15日
     龙应台曾说:“看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就看这个城市怎样对待它的精神病人。”

    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142票赞同、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历经27年,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终于获得通过,并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医学与法学的博弈

    回顾《精神卫生法》的出台之路,现任上海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常务主任的谢斌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用“难产”来形容整个过程。

    事实上,《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工作最早可追溯至1985年。当时,卫生部医政司曾指定四川省卫生厅牵头、湖南省卫生厅协同起草《精神卫生法》(草案),5位精神卫生系统方面的专家参与了最初的立法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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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大学华西医学院的精神病学教授刘协和是最早参与《精神卫生法》立法工作的专家之一。1986年,他建立了国内第一个司法精神病学教研室,专门开展精神病学司法方面的研究。

    据了解,最初在《精神卫生法》草案数易其稿的过程中,专家们一直跟世界卫生组织保持联系。

    然而1990年前后,当刘协和等人依据讨论意见修改完成了第10稿,并上交卫生部后,立法工作忽然音讯全无。

    一直到1999年,《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工作从卫生部医政司转到了疾控司(现疾控局),立法工作才得以重新启动。谢斌就是在此时介入了立法工作。

    谈及立法工作停滞的原因,谢斌表示:“精神卫生领域比较狭窄,专业性又强。除了一批精神科的专家在负责起草工作之外,几乎没有人在关心这个事情。就算是1999年,这项工作重新被启动,主要还是在专家层面,社会上也少有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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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工作重启之后,卫生部疾控司开始成立专家工作小组进行课题调研。

    在国家法仍在进行调研的过程中,地方的《精神卫生条例》则不断出台。这些立法都是由卫生部门牵头起草,专家组成员大部分为医生,少有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学者介入。

    2007年,卫生部组织的调研工作基本完成。然而,由于《精神卫生法》的实施需要政府许多部门协作,也要有较大的财政投入作保障,而参与部门的权责一时又难划分清楚,因此《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工作又延后至2009年左右才由国务院法制办接手。

    此时,随着一些“被精神病”事件被媒体曝光,“非自愿住院治疗”成为了这部法律的巨大争议点。

    例如,2001年出台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中,以“自知力”作为判断标准——“自知力”是一个纯粹的医学概念,是病人对自己疾病判断和认识的能力。这一能力由医生检查评估,作为病人病情是不是严重、是不是需要“非自愿医疗”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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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法学界却认为,患者的基本权益也应得到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有自愿住院和出院权,精神科医生不能越权,他们无权判断一个人有没有行为能力。

    黄雪涛,2006年发生的广东“邹宜均被精神病案”的代理律师,公益工作组“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和深圳衡平机构精神卫生项目的负责人。2010年10月10日国际精神病日,以上两家民间公益组织联合发布了4万余字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黄雪涛担任主笔。报告指出,精神病收治方面有八大缺陷,最终变成了“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

    就此,医学界与法学界巨大分歧一度被认为不可调和。

    饱受争议的“非自愿治疗”

    不过,记者看到,从2009年网上流出《精神卫生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还有“强制医疗”的字样,到2011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开《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中的“非自愿住院治疗”,再到进入审议阶段,“非自愿”字样也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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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都被认为是在淡化“非自愿住院治疗”引起的争议。

    更为重要的是,2011年的征求意见稿曾将有“扰乱公共秩序危险”作为“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之一,这被认为可能使精神病鉴定成为维稳工具,最终在审议稿中这一条也被删掉。

    在谢斌看来,近两三年的争议恰恰促成了这部法的尽快出台,“可以说,‘被精神病’事件被‘炒作’,关注的人越多,得到的重视也自然越多。”

    谢斌告诉记者,其实早在国务院公开征求意见稿以前,就已经达成了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应实行自愿原则的共识。

    “因为这其实还是一个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是一个部门法。在立法的过程中,逐渐请法学家、社会学家来参与。现在有关这部法的修改,就是参考了很多法学和社会学界的意见。” 谢斌认为,如今出台的《精神卫生法》实际上是一个相互平衡、妥协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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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无论是医学界还是法律界人士,他们都普遍认为,这部《精神卫生法》得以出台,并且确立“自愿住院原则”本身就已经是最大的进步。

    黄雪涛向《新民周刊》表示,该法最大的贡献,是精神病“自愿住院”原则的确立,用“危险性”标准替代目前医学界使用的“自知力”标准。她说:“这就明确赋予没危险性的精神病人拥有拒绝住院治疗的自主决策权。这在中国,是具有历史性价值的制度变化。‘自知力’标准强行收治时代,终于终结。”

    此外,黄雪涛也表示,有些现象可能会收敛,“比如以扰乱公共秩序为名的收治,很明确不再合法了”。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初发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以上,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

    谢斌坦言,这类没有违法,但无法控制自己,其家属难以照料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以往占到入院治疗患者的60%左右,“当时卫生部的初稿中,主要强调的也是对这类病人的医疗保护住院设定标准和程序”。

    而如今《精神卫生法》规定,除“自愿住院”外,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谢斌担心,一旦不能成功劝说这类患者自愿住院,可能将导致很多需要住院治疗但没有伤害行为或危险的精神病人无法住院。“法律规定,由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对家属来说,可能将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http://www.100md.com(应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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