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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精神疾病的诊断有法可依
http://www.100md.com 2012年12月1日
     我国的《精神卫生法》历时27年终获通过。该法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毋庸讳言与前些年全国各地此起彼伏出现的“被精神病”事件有很大关系。所以,虽然该法可圈可点之处颇多,但舆论的焦点始终集中在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这一条款之上。

    与该款相比,同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显得颇为多余且备受冷落,因为依据健康状况诊断病情是医学上诊断任何疾病的常规,似乎无需通过立法再予以明确。而事实上该条款使精神状况的诊断有“法”可依,对于从根本上保护精神病人或者“被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1999年上演的电影《没完没了》中有这么一个桥段,阮大伟赖账不愿还钱,韩冬为了整治他,电话打到精神病院,说阮大伟有精神病。于是一帮精神病医生出现在阮大伟面前。领头医生一声“拿下”,这帮白衣天使如训练有素的特警一样迅速把阮大伟擒住。阮大伟反抗说自己没有病,领头医生又现场施教:“看吧,这就是典型的狂躁症状。”说罢拿出电棍对着阮大伟一通乱戳,把阮大伟电得直翻白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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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来不断发生的“被精神病”事件,也充分验证了这种“黑色幽默”并非只是出现在电影中,而是经常在生活中上演。大家也许会想,精神病医生总得望闻问切一番才能诊断别人有病吧,而事实上有点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精神病是一种特殊疾病,就目前来说还没有精确的仪器可进行指标性诊断,只能凭借病史和临床表现进行认定,精神医学还只是一种经验医学。

    由于精神病人在我国长期受到歧视,所以说某个人“有精神病”往往带有侮辱性意味,那些因各种原因被强制送到医院的“被精神病人”,情绪不可能不激动,反应也不可能不强烈,正常人谁愿意被扣上一顶“精神病人”的帽子?而这种情绪反应又往往被精神病医生认为是精神病人表现的“狂躁”症状。

    与这些“被精神病人”被送治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真正的精神病人却没有被送治,这些人往往成了恶性案件发生的“定时炸弹”,仅今年发生的就有数十起之多。如上海一精神病史男子挥刀捅四人、罗定市太平镇丽塘村一疑似精神病人在家中砍亲人一死五伤、界首市吴桥村一精神病男子刺杀妻儿致双胞胎一死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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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精神病认定与管理的乱象之下,精神病甚至被一些人用来作为逃避罪责的救命稻草。前些年湖北涉嫌黑社会犯罪的杨义勇杀人之后,用重金收买了一份精神病鉴定书,竟然叫嚣自己从此拥有了“杀人执照”。而在马加爵案、药加鑫案发生之后,“是否有精神病”也一次又一次让案情迷雾重重。

    保障精神病人或者健康人的合法权益,关键就在于医生能否严格按照“精神健康状况”来作出诊断,而不是仅凭经验主义或者“有病推定”。不要把有病诊断成无病,更不能把无病诊断成有病,从而杜绝在精神病领域“真病”无人管、“被病”遭收治、“装病”逃罪责的乱象。

    当然,我们还应以更宽阔的视野来审视和执行这部法律,而不应当把关注的焦点仅放在某个话题之上。有精神病学专家提过一个“灰色理论”,如果将人的精神正常比作白色,精神不正常比作黑色,在白色与黑色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缓冲区域,即灰色区,社会中有很多人都散落在这一灰色区域内。这一灰色区的形成与精神压力、工作环境、社会制度等等都不无关系,要切实把这一灰色区域中的精神“亚健康”人群拯救出来,仅凭医生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显然难以胜任,这就要求我们认真贯彻该法第八条至第十条的规定,监护人、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行动起来,让全社会的“精神”都沐浴在法律的阳光下。

    图:陆小弟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http://www.100md.com(郭敬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