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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处着手 环环相扣 ——武汉市武昌区查处的一起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案例剖析
http://www.100md.com 2012年12月14日 中国医药报 2012.12.14
    调查取证是化妆品监督执法工作的基础环节,是查明企业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的前提,是办理生产经营化妆品违法案件的必经手段。因此,化妆品监管执法人员必须了解和熟悉调查取证的工作内容和程序,掌握必要的技巧,才能保证案件的顺利查处

    2012年5月23日,武汉市食品药品武昌监督所对本区某超市化妆品柜台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进口化妆品陈列柜上有11种进口化妆品,现场均不能出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或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件,其中10种化妆品外包装未标注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被查处的11种化妆品中仅1种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其他10种是未经批准进口的化妆品。

    经认定,该超市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九条,以及卫生部卫监法(2005)190号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通知规定,给予该超市没收并销毁10种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3778.5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11335.5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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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分析:剥茧抽丝露“真容”

    本案是一起以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为案由进行处罚的案例。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认真细致,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涉案化妆品、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超市提供的进口化妆品批件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书证、物证具有关联性,并对11种进口化妆品的定性、违法所得的认定等问题一一予以确认,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违法行为人对查处的违法事实毫无异议,最终使本案顺利结案。本案在办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难点:

    难点之一:本案违法产品的认定。(一)本案中,有1种化妆品经核查已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但该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中文名称与备案凭证上的中文名称不相符,英文名称相符。此情况经调查证实,该超市的供货商为迎合消费者的需求、增加产品的卖点而擅自更改了产品的中文名称,且国家并没有强制性规定进口产品的中文标识必须与批件的中文名称相符,故认定该产品是经批准进口的化妆品。(二)本案中,该超市提供了其他10种化妆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资料等若干份,但无法提供这10种化妆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或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件。此情况经调查该超市供货商后证实,这10种化妆品均未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或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件,故认定这10种化妆品是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三)该超市提供的涉案产品说明函引用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102号”文件规定称:“……正规进口的化妆品,在化妆品进口备案到期后可以继续销售,当时不要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的,也执行售完为止的政策……”此说明函内容与“卫监督发【2005】102号”文件规定不符。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102号”文件明确规定: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批件到期后不得继续进口,如继续进口应视为无证产品,在批件有效期内进口的产品,可继续销售至产品有效期截止。因此,执法人员认为该超市的说明存在“谬误”,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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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点之二:本案违法所得的认定。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款是以违法所得为依据,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是案件的关键。以往要明确某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常常需要经营者的主动配合,如果经营者销毁证据或是不予配合,则很难获取真实的违法所得。本案中,该超市年初才开业,经营管理尚不规范,特别是化妆品进货渠道复杂,且出于保护自身的考虑,在案件调查初期对执法人员取证工作敷衍塞责,使本案违法所得的认定遇到不少困难。为此,执法人员采取了“三步走”策略:第一步,调取供货商与超市的产品销售结算明细表,初步掌握了涉案产品的商品条码(商品名称不具唯一性)、进货数量、销售数量、零售金额等证据;第二步,调取该超市涉案产品的进、销、存明细表,并与供货商结算明细表、证据保存、涉案产品数量进行核对,查清了涉案产品实际的进销存数量、销售单价和销售金额;第三步,在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中采用适当技巧,证实了涉案产品是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并印证其违法所得。本案通过上述取证工作,最终核定该超市的违法所得为3778.5元。

    案件思考:抓住要害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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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的转变,化妆品监管日益摆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行政执法则是加强化妆品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但是,与快速发展的化妆品市场相比,《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已经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导致化妆品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往往处于被动境地,特别是行政处罚比较困难。因此,在法律条文滞后的客观因素影响下,要保证行政处罚的顺利进行,除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外,更要讲究一定的办案技巧,并要善于归纳和总结,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和质量。

    发现案情后要做到“全、清、稳”。案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被发现阶段,案情尚是一个未知数,所以要注意做到“全、清、稳”。本案中,办案人员一是对现场情况和现有材料进行了全面分析,注意判断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主要违法行为是什么、及时做哪些证据保存、违法主体是否明确等,对案件进行初步定性。二是在全面分析和案件性质判定的基础上,做到对案件有明确认识、思路清晰、心中有数,为现场检查和后续的调查取证指明方向。三是办案人员日常检查准备充分,配合有度,处理现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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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立案后要找准案件突破口。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的难点就是对违法所得的取证难。本案中,办案人员抓住了供货商急于平息事件的心理,以供货商与超市的产品销售矛盾为突破口,打破两者的攻守同盟,成功取得了本案违法所得的确凿证据。面对形形色色的违法行为人,找准要害进行突破是决定案件调查走向的关键。对个体经营者,可以采用单刀直入的方式,直接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调查;对超市、美容院、化妆品专卖店等较复杂经营形式的单位,可以从涉案的相关人员、关联单位等入手进行曲线调查;对投诉举报案件就要从证人入手,从外围调查进行突破。因此,案件在立案后,一定要对违法行为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侧面了解,抓准案件的要害,掌控案件的进展节奏。

    调查询问要运用一定的技巧。本案例在调查询问过程中运用了两种技巧“循序推进”和“借力打力”。所谓“循序推进”,就是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先做政策攻心、法律宣传工作,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情解释,针对性进行重点教育,消除当事人的种种顾虑和企图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争取到当事人的积极配合。同时,又巧用当事人提供的某些证据和证言的矛盾性,“借力打力”地冲击当事人赖以隐瞒抵赖的心里支柱,进行重点突破,最终取得诸多有效证据。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要详实准确。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要在充分尊重调查事实的基础上写出详实、全面、准确的调查终结报告。作为说理式文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要详细论证处置违法行为的理由、依据和处罚建议,要尊重事实和当事人的权利,切忌主观臆断和推理偏倚,体现处罚建议的客观公正。同时还要让承办人以外的合议、审核、审批等人员对案情、调查经过、违法事实、处罚建议等一目了然,确保行政处罚后续程序的顺利进行。, http://www.100md.com(施  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