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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应急救助:善政还需善施
http://www.100md.com 2013年3月25日 中国医药报 2013.03.25
     今后,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均将被列入应急救助制度对象——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提出将在省市两级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救患者。

    随着新医改的推进和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我国绝大部分人的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大多数患者能得到及时的救治。然而,那些“无主病人”、“路倒病人”及少数确无支付能力的病患人群,仍然缺少制度保障。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医院本应责无旁贷地救死扶伤,但事实上,一些医疗机构在履行救治责任时心存顾虑,陷入两难境地。毕竟,医院不是慈善机构,要维持正常运转,就不得不考虑经济利益问题。近年来,虽然有关部门一再强调医院不得推诿急救病人,并试点推行“先看病后付费”,但部分急救账单无法兑现,成了医院的包袱,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医院的发展后劲与医生救死扶伤的积极性。《意见》的推行,无疑有望解决这一问题。

    公共制度的温情度有多高,在其对待弱势人群的态度上便能得到体现。从这个角度来看,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意义,不仅局限于救济一些特殊人群,还在于对公民安定感的修复。这一善政体现了政府的责任担当,彰显了人道主义精神和对生命无条件尊重,同时也补上了医保的“短板”。正如媒体评论所言:“如果说医院见死不救是一头难以驯服的‘犟牛’,《意见》就相当于抓住了见死不救的‘牛鼻子’”。

    当然,善政还要善施。

    首先,必须保证资金的来源,不要让基金成为“空壳”。据了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来源,一方面是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对财力困难地区给予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另一方面来自社会各界捐赠。但捐赠毕竟不是固定的,最重要的是财政预算必须予以保证。

    其次,加强基金使用的监管,确保所有基金用在真正需要的危急或特困的患者身上。这就需要第三方机构的审查,防止医院和相关人员“勾结”套取“救命钱”。同时,基金使用情况应接受外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基金使用情况、救助的具体事例等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严格标准,把好指定医院等的“入门”关。

    第四,相关各方合力统筹,建立多方联动工作机制。卫生、财政、民政、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合力统筹,共同筹划好应急救助机制和基金设立的细节问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确认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只是一个应急措施,从长远来看,它应该和医疗保障制度,如新农合、职工医保以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等一系列的救治机制和保障制度整合起来。这样才能让“病有所医”不留死角,真正给百姓提供保障。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http://www.100md.com(廖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