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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458507
“二次议价”慎行
http://www.100md.com 2013年5月6日 医药经济报
“二次议价”慎行

    今年以来,关于是否开展二次议价及如何开展二次议价的问题又在业内热议,并在一部分地区开始实践。支持者认为,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以药补医”,变此前的暗扣为明扣,变潜规则为明规则,同时进一步降低药品费用。反对者则表示,二次议价违反我国此前制定和目前执行的医疗机构药品集采管理规范相关文件精神,同时在现有体制机制下,二次议价给目前的药品供应系统带来的问题将远大于其带来的益处。从表面看来,以上两方面观点似乎都有道理,但问题的根本究竟是什么?

    问题客观存在

    在我国2000年开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之前,绝大多数的医疗机构都根据本机构的用药需求直接和药品、器械生产经销企业开展购销活动,但随着活动的推进,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业内已有共识,在此不赘述。结合当时各地开展的试点,原卫生部于2000年下发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32号文件),从此开始了我国药品购销领域的集中招标采购。在此过程中我们发现,作为投标方的企业和作为招标方的政府招标采购平台,在经过谈判、议价、比价后所解决的实际上是两个问题:明确药品是否具有进入一定地区市场的资质;明确进入区域市场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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