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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急不可乱用药 等
http://www.100md.com 2013年5月13日 中国医药报 2013.05.13
     病急不可乱用药

    当前季节性病毒繁殖迅速,流感多发,特别是H7N9禽流感令人“谈禽色变”,公众预防流感和防控禽流感的意识骤然上升,不科学、不合理甚至疯狂购药、抢药、服药现象屡见报端。日前,又有媒体报道,重庆一女子天天喝板蓝根冲剂防H7N9得厌食症。这些现象,一方面说明公众防病治病、自我保健意识显著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公众安全合理用药意识明显不足,科学防病保健素养亟待提高。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央视《新闻联播》节目中播出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用药提示”,介绍了H7N9禽流感跟普通感冒的区别以及用什么药物治疗禽流感等知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版了《人感染禽流感防治知识问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也开出了中药诊疗参考处方,这些为人民群众预防流感和防控禽流感提供了有益的指导。但仍有一些群众面对季节流感、禽流感不知所措,出现病急乱投医、病急乱用药、病急乱购药的现象。这就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紧密结合职能,加大科普宣传力度,特别是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贴近群众的优势,深入农村、社区、学校、企业,通过培训、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向农村群众、社区居民、学生、工人宣传科学预防流感、正确防控禽流感等知识,确实提高广大群众科学治病、安全用药和自我保护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广大群众身体健康保障水平和生活幸福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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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福建省云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詹富强)

    

    把握好突发事件的“报道视角”

    今年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频发,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生产、加工环节的,也有流通、消费环节的。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对于服务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对突发事件必须调整好“报道视角”,切实把握好时效性与准确性、节制性与建设性、公众知情权与被访者人权、舆论导向与新闻价值的关系,避免因操作不当而造成新的“伤痛”。

    把握好时效性与准确性的关系。突发事件的特点首先表现在一个“突”字上,突如其来,未可预料,且影响广泛,关注度高。记者对突发事件具有高度敏感性,“冲上去”已成为一种职业习惯,采写时脑子里也都绷着“第一时间”这根弦,懂得新闻的时效性对于新闻的意义,但却往往为了“快”而忽视新闻的准确性。有的为了“抢新闻”,单凭道听途说或偏听一家之言就匆忙发稿,甚至为了完成任务不惜捕风捉影、道听途说、以讹传讹、弄虚作假。这就难免造成报道片面或偏差甚至错误,既违背新闻真实性的原则,又有悖于记者的职业道德。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失实报道不仅反映了一个新闻工作者不负责的工作态度,而且对权威媒体的公信力也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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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握好节制性与建设性的关系。突发事件因其突发性、不确定性、公共性等多重新闻价值而成为传媒报道的重点;又因其热点、敏感、复杂而成为记者报道的难点。因此,负面内容的报道要节制有度。突发事件往往呈一果多因、相互关联、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复杂状态,有不少涉及政府矛盾、社会矛盾、工作矛盾,报道这类事件时机合适、方法得当,会促进问题解决和工作改进,否则就适得其反。无论是从新闻审美的角度还是从受众心理来看,一味渲染破坏性,会引起受众的反感和厌倦。同一事件因报道目的、方法、角度不同,其产生的社会效果必然迥异,所以负面的内容可以正面报道,体现建设性。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应该从政府对危机事件的积极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危机事件造成的损失,化解危机和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着力,挖掘和反映事件所蕴含的警醒社会或启迪人生等方面的价值,充分体现报道的建设性。

    把握好公众知情权与被访者人权的关系。满足读者对突发性事件发生、发展、细节、真相的知情渴望是记者的职责。但是,如何在保证读者知情权的情况下又尊重采访对象的人格权?第一,突发事件的报道要传递温暖的人文关怀,注意情感和理性并存,尽可能地给公众提供救死扶伤、救济措施、灾后重建等“行动信息”,给人们信心和力量,减少人们心中的伤感和阴霾。第二,突出社会责任感,避免悲痛侵扰。如今“最小伤害”已成为记者采写原则和共识。当事人不愿意正面接受采访,记者应该多从朋友、亲属等侧面了解情况。采访未成年人,不要让他们回忆伤痛,如遇到孩子伤心难过可以握住他的手,拍拍他的肩,给予其鼓励和信任,报道时应采取化名等方式,避免让受访者再次遭到心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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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握好舆论导向与新闻价值的关系。首先,坚持导向第一。突发事件报道应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关注民情民生,不追求“轰动效应”。其次,坚持放眼全局。记者判断突发事件的价值不应只盯着新闻价值,还应注意报道效果的关联性及社会效应,提前分析报道可能产生的效果和影响,尽可能避免报道理性不足、思维片面、转移矛盾、波及其他。对突发事件什么时候报,以什么形式、角度报,简报还是详报,都要放在社会全局中去考虑和衡量。只有注重提高记者采写突发事件报道的权威性,才能不断增强媒体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作者单位:中国医药报社) (赵笑梅)

    

    重视灾区消杀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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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四川芦山的“灾区防疫战”已全面打响,消杀药品大量使用,高度重视消杀药品监管,是当前灾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抓好源头是根本。尽管灾区消杀药品可能来自企业捐赠、政府调拨等多个渠道,但其源头唯一,只要相关生产企业按照规范、标准和程序进行生产、检验和储运,其终产品的质量就能保证。因此,供货企业切忌把灾区当成新品的“试验区”、不合格品的“处理区”、过期品的“销毁区”。否则,不仅是良心的亵渎、道德的践踏,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当然,这一过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关注和管理,相关监管部门也责无旁贷。

    过程控制是方法。灾区能否用上放心、安全的消杀药品,运送、接收等中间环节也至关重要。既需要全国各地监管部门的现场查验、启运前查验,也需要灾区监管部门的接收查验、使用查验。实践证明,这种双管齐下、全程介入的方法,使政府调拨和企业捐赠的消杀药品都能严格把关,而且可以跟踪追溯。

    统筹调用是关键。灾区的环境不同、受灾程度轻重不一,各个阶段的疫情防控重点也不同,因此消杀防控的需要也各不一样。按照“灾情需要、合理调配、不重不漏、严格管理”的原则,规范配送秩序,科学合理调配,可以有效防止救灾物资大量囤积和供需不相匹配的现象发生,这也是在以往抗灾工作中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科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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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张顺生)

    

    药品拆零销售为啥难推开

    日前,湖南省长沙市实施《长沙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暂行)》,规定药店营业场所应设立拆零专柜,并配有拆零工具及专用包装材料,拆零专柜、工具和包装材料应清洁卫生。

    药品拆零销售的初衷是基于按需购买的原则,站在消费者的立场来考虑,需要多少买多少,不但省钱,还避免浪费。但从规定来看,只是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拆零专柜,但对哪些品种必须拆零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将于6月1日起实施,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拆零销售作了更具体的规定,但对品种、规模也未作硬性规定。虽然大部分药店也都提供药品拆零服务,但拆零销售的品种并不多,最主要的原因是拆零销售的利润比整包装销售要小的多,如果是一些不常用的药品,拆零销售会带来未售完就过期的问题,药店就要承担损失,所以药店对拆零品种会有选择性,不会对所有药品都拆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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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拆零销售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药品剂量包装不合理,换句话说,就是药品剂量包装不符合消费者的实际购买需要。那么药品剂量包装到底是根据什么标准呢?其实,药品包装基本是按临床治疗周期来确定的,如急诊用药一般是3天的量,门诊给药一般是7天的量,因此药品包装的最小单位一般是3天或者7天的量。如某生产企业生产的感冒灵颗粒每盒10袋,一次吃一袋,一日3次;再如某生产企业生产的利巴韦林分散片每盒24片,一次1片,一日3次。那么最终的矛盾,就是临床治疗周期与实际服用量的矛盾。也就是说,有的患者临床治疗周期较短,吃一天或两天的药就病愈了,没必要购3天量的药,这才需要药品拆零销售。

    小剂量包装,应该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那么药品生产企业为什么不愿意生产小包装药品?其实道理很简单,换成小包装,成本将增加,若涨价销售,就有失去市场的风险。

    药品拆零,看似简单,其实牵一发而动全身。老百姓呼吁小包装,实际是呼吁降低虚高的药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从源头抓起,积极引导药品生产企业推出小剂量包装药品,满足消费者的购药需求。这么做,不仅能解决药品拆零销售难题,而且能有效避免药品浪费,更好地保护公共卫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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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福建省清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林曙光)

    

    保障“餐桌安全”要打好“组合拳”

    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解释》共22条,5月4日起施行。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和谐之基,是“天大的事”。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从之前的“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彩色馒头”到最近的“假羊肉”、“病死肉”、“毒生姜”等。当前,食品安全问题高发、突发,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空前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次发布司法解释,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非常及时,非常必要。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保障“餐桌安全”,要以落实司法解释为契机,打好“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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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步入制度化、科学化、法治化轨道。一要重典治乱,用好法律利剑,发挥法治威力,从严从重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大幅度提升涉食犯罪的成本,谁敢以身试法,就让他倾家荡产,最大限度地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本次司法解释首次明确界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使用“地沟油”等加工食品,对“瘦肉精”等非法销售,细化了定罪量刑,最高判死刑。二要抓紧制定食品安全操作层面的微观规制,明确各有关监管机构制定法规的权限,解决监管机构之间法规的矛盾和冲突,使整个法规体系协调一致,无缝衔接,形成闭环。三要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加快解决食品安全重要标准不足和标准不配套等问题。在顶层设计上,要国家、地方、行业、龙头企业“多管齐下”,分门别类、各负其责,多个途径探索、试验、整理、申请,一个平台发布。一经批准的标准,就应纳入技术法规范畴,违反标准就是违法,从而确立标准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严格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必须依据两高“法释”搞好行刑衔接,加大刑事案件处罚力度,对出现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已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者,要严厉处罚并予以曝光,使其失去信誉和资金,无法东山再起,对其他制造商及销售商起到震慑作用。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大力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要加大基层食品安全经费投入,加大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预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建设等方面的保障力度。要增加对基层检验检测工作的投入,加强对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技术支撑水平。要加强执法监督,把上级业务监督、人大依法监督、社会公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全方位的监督格局,有效提高食品安全执法效果,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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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好宣传教育,坚守食品安全道德底线。要重视食品安全宣传和监督,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认知水平和应对风险能力。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先进人物和诚信经营典型的宣传,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在曝光食品安全问题的同时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加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公众参与到防范食品安全问题中来,通过全民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强化企业主体意识,企业要切实担负起保证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要把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与企业的“身家性命”牢牢地捆绑在一起,用高昂的违法成本,让任何一家企业都不敢以身试法。要增强道德意识,通过宣传教育,在食品行业广泛开展专题道德教育和诚信建设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公布失信食品企业名单,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促进行业自律,让食品企业流淌着“道德血液”,坚决守住道德的底线。

    (作者系湖南省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卢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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