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药业版 > 监督管理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编号:12376394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三十五)
http://www.100md.com 2013年6月25日 中国医药报 2013.06.25
    1.问:每批注射剂产品的留样至少确保两次全检(无菌、热原等除外),请问装量差异、可见异物微粒等检查项目也要计算在内吗?

    答:产品留样的目的是按照法规要求留取样品,以备进行质量追溯和调查用。因此,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

    两次全检的量主要考虑是一些项目可能因为检验原因产生误差需进行复试,或市场出现问题时的质量追溯和调查。对于注射剂而言,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往往不具有代表性,一旦出现问题,检测留样也无法说明问题,因此不要求留样。而装量差异和可见异物这些不随时间和环境变化而变化的项目,如果在放行之前产品检验均合格,留样也应当合格,所以,药品GMP不强制对该类项目进行留样。但是,考虑到如果市场上的产品相关项目出现问题,对留样进行检验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说明一些问题,因此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对这些检验项目留样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3422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