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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准现货销售“三要素”
http://www.100md.com 2013年9月2日 医药经济报
    在查处药品现货销售案件时,执法人员对于案件取证定性的分歧比较大。关键在于把握好“三个要素”,即人物、时间、地点。正确把握现货交易案件查处三要素,有利于快速对案件进行取证和定性,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违法事实既不夸大也不缩小,维护药品流通秩序稳定。

    三个必要条件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药品现货销售,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委派的销售人员,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场所,携带药品现货向不特定对象现场销售药品的行为。

    从定义来看,现货销售必须具有三个必要条件:

    1.现货销售必须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委派销售人员的行为。这一点是与无证经营行为区别的关键点,也就是三要素中的“人物”要素。

    2.现货交易发生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这里“场所”包括药品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未经批准异地存放药品的地方。这是三要素中的“地点”要素。

    3.携带药品现货向不特定对象现场销售药品。也就是说,涉案药品在从公司运送到异地存放点再到销售前这一段时间并没有明确销售下家,涉案物品物权属于公司所有,其涉案药品物权转移是在到达异地存放点以后发生的。这一点是区别于异地设库的关键点。这是三要素中的“时间”要素。

    与无证经营的区别

    虽然现货销售与无证经营最终的处罚依据均是《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但两者的调查取证并不一样。

    在上述三个要素中,假如不具备第一条“人物”的要素,就涉嫌无证经营。无证经营行为比较常见,不少销售人员打着合法企业旗帜进行非法经营。对于这种行为,药监部门只要协查就可以查明真伪。常见现象是“走票”,即一些没有药品经营资质但却掌握较固定的销售渠道和药品来源的自然人,通过挂靠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在支付一定额度的税款或“管理费”之后,将自身药品经营行为“合法”化的活动。另外,具有药品生产销售企业授权委托书的药品销售人员进行的与委托企业无关的销售行为,也应按无证经营查处。

    与异地设库的区别

    在三要素中只具备第一和第二条而不具备第三个要素就是异地设库。比如药品销售企业销售一批药品给某医疗机构,发票清单已经开具,但由于某种原因,药品没有及时送往该医疗机构,临时存放于未经批准的某单位或个人处存放,就是异地设库。因为在这里,药品物权始终属于医疗机构,物权不随时间变化而变化。

    现货交易与异地设库处罚结果明显不同,现货交易最终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罚。而异地设库则按照《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罚。显然,第一次查获异地设库处罚要比第一次现货交易轻得多。, 百拇医药(■陈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