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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处理之“最”
http://www.100md.com 2013年12月25日 医药经济报
医疗损害纠纷处理之“最”

     医界真知 ——宋儒亮专栏(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其第7条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1)自行协商解决,但第29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2)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3)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试行医疗纠纷仲裁。”这些就是目前关于医疗损害纠纷的处理方式方法。

    若要在这些方法中进行好中选优、多中选一,需要“最”研究。目前基本情况如下:

    1. 到目前为止,受访者对何谓当下“最核心”的解决方式方法仍无共识。

    医疗损害纠纷处理机制中,最核心解决方式是指众多解决方式中居于最中心、最主要部分的方式方法。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持的国情调研重大(推荐)项目《中国法治与社会发展国情调研》医疗损害纠纷处理机制问题课题组织进行的调查问卷中,就关于“在医疗损害纠纷处理机制中,最核心的解决方式是哪一种?A.双方自行和解B.第三方调解C.行政调解D.仲裁E.诉讼”的调查,结果显示:几个选项占比差别不大。其中,仲裁(21.32%);第三方调解(21.76%);诉讼(20.51%;);双方自行调解(19.7%);行政调解(16.8%)。

    调查表明:受访者仍无统一的或者占大多数的医疗损害纠纷处理之最核心的方式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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