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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是否经营活动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月7日 中国医药报 2014.01.07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虽然该规定对“较大数额罚款”进行了明确,但未对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进行明确,所以在对学校食堂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往往因为不能确定学校食堂餐饮服务活动是否为经营活动,对应当告知听证的不告知,对不需告知听证的进行告知,从而出现程序性错误,严重影响执法威信,甚至出现行政败诉等情形。下面,笔者就学校食堂是否属于经营活动及适用听证程序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学校食堂是指设置在学校管理范围内的餐饮场所,主要是为本校教职工及学生提供用餐服务的单位内部食堂。一般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由学校申请开办经营,只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且《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负责人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未进行工商及税务登记。食堂一般由学校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二是由学校申请开办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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