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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质疑背后的诉求
http://www.100md.com 2014年5月30日 中国医药报
    “我买了一盒药,药品说明书上却写着‘有效期:暂定36个月’”。近日,有市民对买来的药品上有效期“暂定”的标注产生了质疑,“连有效期都不能确定,这药谁敢放心吃啊?”对此,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药品有效期标注为暂定的情况确实存在,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对药品的质量有疑问,可以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以及举报热线12331进行查询(5月25日《北京青年报》)。

    也许,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的回应可以表明药品有效期标注为“暂定”的行为合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也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和进口”。但官方“符合规定”的简单解释,未必能够彻底消除人们的内心疑虑,建立其对新药的消费信心。比如,药品拿到相关部门批文后的“稳定性实验”是如何操作的,推向市场的有效期监测是否同样具有“实验”的性质?

    事实上,药品“暂定”有效期之所以引发争议,关键在于官方与民众对“暂定”概念的认知差异:官方把“暂定”作为对新药观察与监督的一种管理措施;而在民众看来,“暂定”的意思就是“暂时”和“尚不确定”。在消费者眼里,无论是药品的质量还是药效的有效期,都应该是明确无误的“稳定”而不是“暂定”。

    透过民众对药品“暂定”有效期的质疑,有关部门应该反思两点:一是“暂定”的用词值得商榷。即使知道了药品“暂定”有效期的真正含义,消费者未必就能够放心使用,毕竟“暂定”的有效期还有待观察与监测。而在消费实践中,药品的“疗效”体验也常常与使用者的“心理”暗示不无关联。二是药品知识宣传有待加强。药品事关民众健康,普及相关专业知识,不仅可以促进人们对药品使用的理性选择与明白消费,力避由于“不懂行”而造成的误解,而且有助于民众对药品市场经营与管理的社会监督。回应药品“暂定”有效期质疑,不能止于解疑释惑,更要反思背后的管理短板和民众诉求。, http://www.100md.com(张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