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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商业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关系
http://www.100md.com 2014年6月16日 中国医药报
    社会医疗保障是公共物品,经济体制现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就业模式与结构、城乡之间差异和人民群众医疗需求多样化等综合因素,决定了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结构只能是基本的、多层次的,保障方式是政府和市场相结合,政府承担有限责任,即:基本的医疗保险由政府通过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来解决;多层次的医疗补充保障通过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引导,由商保公司等多种渠道来提供。通过建立基本保险制度来解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是政府应该履行的公共职责。虽然政府不能包揽和解决所有医疗问题,但在构建多层次医保体系建设中,积极调动社会资源,引入市场机制,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政府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笔者认为,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与市场作用,构建完善的、相互衔接的医疗保障体系,需要处理好以下关系。

    主体与辅助的关系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益;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又决定了“保基本、全覆盖”是我国基本医保必须坚持的原则。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社会医疗救助为托底,以商业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企业医疗补助为补充,以及政府其他救助方式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我国医保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国务院在《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指出,“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更加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地位,而商业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等只能起到辅助作用。
, 百拇医药
    基本与补充的关系我国处于发展变革时期,收入差距的存在形成了多层次的购买力及多层次的医疗消费需求。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既要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与国家、企业、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又要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保障。处理好基本医疗与补充医疗的关系尤为重要。各地在设计本地医疗保障框架时,应充分考虑国情和当地实际情况,坚持基本医疗通过基本医保制度来解决,基本之外的医疗需求通过商业医疗保险来解决。只有这样,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才能健康持续运行。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承担社会保障有其合法性和强制性,可利用自身的信誉来担保社会保障制度的安全和稳定,并可获得制度的持久发展和功能发挥。而社会保障又是公共物品(至少是个准公共物品),会遇到市场机制失灵或部分失灵的情况。政府承担社会医疗保障,并不意味着可以排斥市场,阻止商业医疗保险的介入。恰恰相反,政府合理地运用市场机制,能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功能。在医疗保障领域里,政府与市场各自承担哪些责任,需要有个大致的划分。其中,政府的责任是优化医疗卫生体制和建立机制,解决医疗保险市场和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的信息失灵问题,保证在实现社会公平的前提下,促进制度健康发展。同时,积极利用市场机制的手段,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培育好商业医疗保险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同样,商业保险只是弥补政府在社会医疗保障功能上的不足,而不是替代政府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责。

    主导与经办的关系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引入商业医疗保险市场机制,是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一项管理创新。如何把政府的主导与商保的经办结合好,真正发挥政府与市场两个主体作用,是项重要课题。在此方面,社会保障业务部门作为政府派出机构,责无旁贷地代表政府行使社会保障职能,主导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设计,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以及加强监管和指导,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商保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要利用基金管理和保险理赔的专业优势,按照政府的要求,并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精算理赔、风险监控、派驻人员巡查等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具体经办工作。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社厅), 百拇医药(沈焕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