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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玻璃心,约谈博主自损名誉
http://www.100md.com 2014年7月24日 网易另一面
云南白药玻璃心,约谈博主自损名誉

     “损害商业信誉罪”频遭企业滥用,成为其噤声质疑者的工具。

    近日,云南警方接云南白药方面报案,因一条两年前提及云南白药的微博“约谈”广州市某医院皮肤科医生,引起舆论广泛讨论。 在中国,“损害商业信誉罪”频遭企业滥用,成为其噤声质疑者的工具。

    1、中国法律中的“损害商业信誉罪”是刑事犯罪行为,云南白药正是利用“损害商誉罪”的刑事司法调查程序“约谈”医生

    中国法律将侵害商业声誉这种侵犯民事财产权的行为定义为“损害商业信誉”的刑事犯罪行为,这就意味着企业可以通过举报质疑者让执法机构先“约谈”甚至刑拘质疑者,实质上形成对质疑者的干扰。因此,不少企业也因此将其视为让质疑者噤声的“合法手段”。

    相较于企业而言,个人通常是相对弱势的一方,而将“损害商业信誉罪”列入刑法范畴,将损害商誉作为刑事犯罪,意味着公权力从立法的角度上就站在了强势的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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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不少企业借“损害商业声誉罪”让质疑者噤声,部分地方执法机构也成为企业利益的执行工具

    在2012年河南执法机构逮捕做空机构华人经理黄崑案和2013年“天地侠影”质疑“广汇能源”财务报表真实性被捕案等“损害商誉”案件中,地方执法机构都沦为强势地方企业利益的执行工具。

    “天地侠影”是澳大利亚籍公民,长期质疑“广汇能源”财务报表造假,而地方执法机构接到广汇能源报案后一天,即“经过审查”立案侦查;最初逮捕其的罪名是“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一个月后改为“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地方执法机构的《起诉意见书》中也并未写明“天地侠影”的犯罪动机。

    3、对关乎公众利益的事件表达个人意见绝不应被看做是诽谤或损害商誉:台塑集团曾起诉指责其污染环境的学者损害商业名誉,遭台湾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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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多数法制健全的司法辖区(juristiction),司法机构都不会容忍企业滥用司法程序压制个人言论。如在台塑集团诉庄秉洁一案中,台湾中兴大学庄秉洁教授于2012年8月发表研究报告及意见,质疑台塑的致癌物排放相关报告与事实不符,恐有致癌风险。对此台塑认为庄秉洁并非流行病学专家,在没有查证的情况下提出损害公司名誉的论断,于是其赔偿130万美元,并须在台湾主流报纸发表声明公开道歉。

    2013年9月,台湾法院判决秉洁教授言论“本于学术研究,基于善意,就关系民众生命、安全、健康、公共安全等‘可受公评之事’表达意见”,“而台塑公司业务属于公众领域,庄对于‘可受公评之事’所做的言论,属于‘适当评论’,很难认定有不法侵害台塑权利、甚至名誉受损”,驳回了台塑集团的诉讼。“台北地检署”也第三次拒绝了台塑集团提起诽谤刑事诉讼的申请。

    4、美国并无“损害商业信誉罪”,企业欲起诉个人伤害商业名誉需告个人“诽谤”;但美国法律规定诽谤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企业很难赢得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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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业法规方面相对完善的美国,法律中并无“侵害商业信誉罪”一说。美国法律将“商业信誉”(Goodwill)定义为一种企业财产(an asset of business),其性质是民事财产权。若企业认为公民个人非法言论对其商业利益造成了损失,需要以民事侵权法中的诽谤起诉个人。同时,个人对企业的诽谤并不属于美国刑法规定范围内,即公诉机关无权“替企业起诉”,也就根本不存在警察局因个人涉嫌诽谤企业而羁押公民的可能。

    美国最高法院在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中确立“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原则,将诽谤指控的举证责任实质上转移给了原告方,进一步提高了举证难度:原告要想将被告言论归为“诽谤”,必须证明被告的言论不属于“事实”、“个人观点”或“合理批评”,且对原告形成伤害,还要证明被告未对其言论真实性进行足够研究。这种举证难度如此之大,以至于部分美国法学家声称“诽谤罪已死”。因此,企业要想告个人诽谤,可谓难上加难。

    5、美国公司常以诉讼作为策略威胁质疑者封口,为此美国大多数州设立法案防止滥用司法压制公民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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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所述,企业想赢得个人诽谤诉讼难度很大。但是,明知在法庭上很难赢得个人诽谤案件,不少美国公司仍不断提起个人诽谤诉讼。因为这些企业十分清楚,诽谤诉讼需要产生巨额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而作为被告的个人大都财力有限,往往官司还没打到一半就已经弹尽粮绝,不得不与企业达成庭外和解,封口或者道歉了事。这种“砸钱游戏”式诉讼让那些对企业不满的其他人噤若寒蝉,不敢再发布有损于企业利益的言论,形成所谓的寒蝉效应(Chilling Effect)。

    为对抗这种“策略性诉讼”,美国大多数州(50州中的28个州及华盛顿特区)都有"反对以诉讼为策略对抗公共参与法案"(Anti-SLAPP)用以规制滥用司法程序的做法。如加利福尼亚州在其《民事诉讼法》(Code of Civil Procedure § 425.16)中规定,诽谤案的被告有权在庭审开始之前提交一项特别动议,即原告需要提出能够证明被告言论存在法律规定的“实际错误”(actual wrong)的正面证据,否则原告的诉讼将被法院驳回,且原告需要承担诉讼费和被告合理的律师费用。1992年至今,利用该法案,被告成功迫使原告诉讼被驳回的诽谤诉讼超过30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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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001年加州GTMI公司诉两网民案中,法院判定网民言论“GMTI会骗光你们所有的钱”等是“个人意见”,并不涉及侵权,未进入庭审便驳回了原告上诉

    2001年,GTMI(Global Telemedia International)公司认为Barry King和Reader两位网友在一家名为“愤怒的公牛”的股票论坛发布不利于该公司的言论,导致GTMI公司股价下跌,公司的商业声誉和投资人利益受到侵害,向加州地方法院提起诽谤诉讼。King和Reader在该论坛的发言包括“GMTI公司的产品根本不像其公关稿宣传的那样高科技,有些产品根本不存在”、“GMTI就是一条正在下沉的船”、“GMTI高管又要携款跑路了”和“GMTI会骗光你们所有的钱”。

    两位被告认为他们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受到了企业“策略性诉讼”威胁,并利用“反对以诉讼为策略对抗公共参与法案”(Anti-SLAPP)提起特别动议。经过听证会,加州地方法院判定两位被告的言论是“个人意见”而不是对事实的错误阐述,无须进入庭审环节。法院随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支付诉讼费用及被告的律师费。

    此次云南白药向云南地方执法机构报案、要求医生协查的剧情,颇有美国企业“策略性诉讼”的神韵:二者都是滥用司法程序向质疑者施压,迫使质疑者噤声。不同的是,在美国司法机关倾向保护言论自由,大多数州以”反对以诉讼为策略对抗公共参与法案"切实保障公民言论自由不受讼累,而中国质疑者则可能会面对企业利益和公权力结合,随时身陷囹圄之困。,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