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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食品安全监管一瞥
http://www.100md.com 2014年8月4日 中国医药报
     □史为东

    中国饮食文化源远流长,食品安全监管历史久远,尤其是唐宋以后在食品监管方面的很多做法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唐代 出售毒肉致人死亡处绞刑

    唐代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较为全面和成熟的时期,法律规定详细,惩罚措施也比较严厉。唐代法典《唐律疏议》中明文规定:凡是故意以有毒的肉赠送他人或者出售,从而造成他人中毒的,判处一年徒刑;造成他人中毒身亡的,判处绞刑;如果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未被焚毁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的,食品的所有者要以过失杀人罪论处,还要通过赔偿来获得减刑;如果他人吃了偷来的肉而中毒身亡的,食品所有者也要担责,须杖打九十以惩罚他不按时销毁有毒的肉。

    唐代宫廷之内还有一套专门的食品安全法令。《唐六典》记载,朝廷设置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尚食局和监管官吏。法律规定,如果把不干净的东西混入宫廷食品,责任人将被流放两年;一般人不得随便出入皇家厨房;若不慎误将有毒药品等物带至御厨,将处以绞刑。

    北宋 组建行会监管制假贩假

    北宋时期,经济空前繁荣,《东京梦华录》、《清明上河图》等文学艺术作品中,都能看到当年北宋首都汴梁(今开封)街道上酒楼林立、商贩如潮的景象。当时也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在食品里掺沙子或注水来增加重量,还有的制假贩假。为了加强监管,宋代政府让商人们组成“行会”,按照行业类别登记在册。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会长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

    除了行会把关,宋代法律规定严惩销售腐败变质食品的行为。《宋刑统》规定,如果卖肉者无意中将变质的肉卖出,导致买肉者食用后中毒,剩下的肉要迅速焚毁,如果不按规定焚毁,则杖打九十。如果卖肉者明明知道肉已经变质,还要卖给他人,则流放一年;致他人死亡的,处以绞刑。

    清代 严格检验抽查制度

    清朝的食品安全监管是中国历史上比较发达和科学的时期,我们现在的很多食品安全监管措施也沿用了清朝的做法。清代茶叶市场繁荣,也是造假贩假最集中的领域,政府对此制定了相应的措施——首先是核发牌照,谨防假冒。政府为茶叶商人颁发“经营执照”和“注册商标”,并授予出口经营权;其次,政府任命专门的官员进行茶叶质量抽查,连茶叶的包装与牌号不符都要受到处罚。光绪年间,中国茶叶外贸出口大幅增加,清政府加大了茶叶的质量监管力度。如果外商前来购买茶叶,政府要抽查产品,主要采取滚水泡茶和化学试验两种办法进行检验。一旦发现产品有问题,则将该批次茶叶全部充公。清后期,主管部门还制定了茶叶质量标准。有实物标准样品作为对照,让生产厂家加工有依据;对于销售茶叶的商家,对照样品审评检验,符合标准的放行,否则一律扣留、充公或焚毁。,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