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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服务线现代化治理
http://www.100md.com 2014年8月6日 医药经济报
     当药品被医院指标采购后,在医院统筹下,在药剂科指导下,围绕诊疗护理需要、基于药物使用而在各科室形成药事治理线。这条服务线是以医院药品治理为主,根据药事法制,以医院、医师、药师、护士、患者为治理主体,以患者药事服务为目标,通过有效的药事风险监管和防范,实现医院药事治理的现代化建设。

    治理主体

    在医院药事服务线上,主要表现为医院治理。具体而言,要注意以下问题:

    治理主体的互动 在医院治理中,外部治理主体就是药品、药师、医院和药事的公权力监管机构,其治理目的是让药品、药师和药事的运作和活动保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内部治理主体则因药品已进入医院,主体在医院、医师、药师、护士和患者间,是治理的私权利主体。内外治理主体的沟通、交流和互动,共同构成、形成并反映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能力和水平。

, http://www.100md.com     这其中,医院级别、医务人员资质、药事服务水平以及药品药事损害纠纷等是衡量一家医院药事治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高低的重要指标。

    治理活动的依据 在医院药事管理线中,最主要依据规章是经原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

    治理重点

    关注处方药物使用,核心原则是要保证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合法性审查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其中,包括两方面要求:

    在遵循依据上,虽然说“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药品说明书”都是合理用药要遵循的原则,但在具体药品使用和药事服务上,要注意区别对待这些原则。从法律效力上讲,根据立法主体不同其在效力位阶和适用领域上会有不同,比如“药品说明书”是医师开具药品处方所必须遵守的依据,“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等规定是不能与药品说明书本身要求存在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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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形式上,比如面对处方,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等。这些内容比较琐碎,但是治理上却非常重要,药事司法实践中常会因这些问题处理不好,而引发纠纷,以至难以实现治理现代化的目标。

    适宜性审查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而这亦是药事治理的一个法律难点。从法律上讲,一旦药师审核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表明了处方医师处方存在用药不适宜,也即适宜性审查不通过。

    此时,从立法精神和逻辑上,处方医师的“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必须要符合法律要求,不能像现在只在该处方上签名就可以了。正确的做法是要通过调整,以确认该处方能满足适宜性要求,或者重新开具能够满足适宜性要求的处方。

    合理性审查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这方面,就需要药师具备很强、很好的药事服务能力和水平,否则,难以判断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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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性审查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这主要是防范把患者药品使用同医方利益挂钩。不能满足合法、适宜和合理审查的处方不是经济的处方,不合法、不适宜和不合理使用药品的处方就是违背经济性审查原则的处方药物。

    处方点评制度 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这项制度是实现医院有效治理主要的和有效的抓手。用好此制度,既有利于在医院层面实现有效治理,又有利于保护医方合法权益,防范治理风险。

    监测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这是一项打通医院治理和行政治理的制度,这项制度的落实和价值需要通过医院和药事监管机构的有效合作才能实现,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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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绕诊疗护理需要、基于药物使用而在各科室形成的医院药事服务线,其治理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管理风险。主要表现为因药品保存、管理、统配不当存在风险、拆零出售、药房托管等形成的法律问题。比如《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使用风险。主要表现为处方调配不当和存在商业贿赂等法律风险。比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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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诉讼风险。这一风险是在药事服务过程中,当事人围绕药事治理问题而形成的法律风险,最常见的就是因药物缺陷而在当事人间因药品使用所形成的药事损害法律问题。这方面,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总之,防范和控制这些风险,既是医院药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也是医院药事服务线现代化建设的难点。这其中,治理的公权力机关如药品监管机关等应当依法行使权力,通过其有效治理,实现维护治理私权利主体如患者等的合法权利。治理过程应当尊重程序正义,公开透明。治理过程中有违反治理法规的责任人须被严格问责;受到侵害当事人应当享有充分的法律救济,让医方通过看得见的服务展现出其应有的医学上的救死扶伤和法律上的公平正义。

    , 百拇医药(宋儒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