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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的“为”与“位”
http://www.100md.com 2014年9月3日 中国医药报
    “有为才能有位,有位必须有为”,这句激励人们努力上进的俗语,用来衡量执业药师制度的发展,却成了“鸡生蛋,蛋生鸡”的无限循环。在我国,执业药师制度虽然实行了20年,但在现实中,执业药师并未完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执业。一方面,国家制度的设立需要执业药师提供药学服务,完成用药指导,特别是在合理用药形势严峻的情势下需要执业药师有所作为;另一方面,执业药师地位低下,在医院医师独大,在社会上患者对药师的信任度也远远比不上医师。

    其实,到底是该有所作为取得社会地位,还是对执业药师的地位给予保障,促进其发挥作用,这两者并不矛盾。当前,我国的执业药师有为也有位的时代正在来临,不妨两步并作一步,大步流星,努力向前。“为”与“位”,不应该是执业药师制度推行道路上的障碍。

    以往,我国医院或药店仅提供药品流通服务而不是药学服务的原因在于,那时我们的国力只能满足最基本的服务——让更多的患者能用上药,享有最基本的用药权。于是,我们的药师沦为了药工。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医药卫生需求不断提高,而此前多年对药学服务的轻视导致的不合理用药问题也愈发突出。于是,人民群众产生了要享有不仅能用上药,还要用好药的权利。而此时,日益高涨的药学服务需求与供应乏力形成了鲜明反差!

    在一些医院,药品销售零差率实施后,药剂科从原来的“金鸡母”变成了只有投入没有产出的鸡肋科室,导致一些医院药房倾向于寻求托管。托管背后的利益账很容易算清——剥离提供药品服务带来的人员成本、硬件成本等各种成本。医疗改革提出了“药事服务费”的概念,但对其的定义却是: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收取的一项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其向患者提供药品处方服务的合理成本。似乎也与药师的工作关联不大。

    在社会药店,执业药师的成本由药店经营者承担。但在当前的形势下,药事法规对药品流通企业的执业药师数量等做出了强制要求。去除这些因素,估计没有哪个经营者愿意为向患者提供额外的药事服务而埋单,更遑论这种服务还极有可能减少药品的销售。因为执业药师的职责之一就是减少大处方,减少直到杜绝药物滥用。于是,执业药师在药店的执业必然受到这种雇佣关系的影响。

    我国的医疗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在这个过程中,是否也该充分考量为群众提供合理用药服务的执业药师的“为”与“位”呢?, 百拇医药(徐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