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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荐证者”有望规范明星代言
http://www.100md.com 2014年9月10日 中国医药报
    据报道,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相关专家表示,今后明星必须使用过相关产品或接受过相关服务后,才能再进行广告代言。

    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最大的亮点之一,莫过于对明星代言广告做出了“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及“必须经过使用后才能说明其功效”的规定。这意味着,明星等公众人物将不能随便接受广告代言了。

    应该肯定,之前,我国在规范明星代言广告方面在一定领域已经有了法律的规制。《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今年1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担责。虽然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但调整范围仅限于食品和药品,对明星代言的其他商品或服务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仍然存在立法漏洞,这凸显我国广告立法方面的重大缺失。

    而实际上,立法规制明星代言广告行为已是欧美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美国广告法明确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或“明示担保”,即名人明星必须是使用产品或服务之后有所裨益才能为该产品或服务代言,否则其代言的广告就成为没有依据的虚假推荐,明星将被处以重罚。显然,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突破性地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明确了代言明星的法律责任,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也是与国际接轨的。

    而反观国内的名人明星们,不管是药品还是保健食品,也不管自己是否使用过,只顾一味地吹捧、夸赞,即便在被曝光所代言产品为假冒伪劣之后,还百般狡辩,认为不是自己的错。究其原因,就在于《广告法》等相关法律中没有“证言广告”的规定,出事以后也不用承担连带责任。正是这样的法律空白,使得名人明星代言所得收益与应承担的责任出现了明显的不对等,以至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问题屡屡出现,严重损害公众利益。

    诚然,法治社会不能容忍任何人只享受某种利益而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法律法规真正出重拳、下“猛药”,通过连带责任追惩机制产生强大的威慑效应,惩治明星代言违法广告才能收到切实的成效。如此,必将换来企业的广告行为更加规范,消费环境更加健康,消费者的权益更有保障,这无疑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百拇医药(廖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