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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规 打击擅自更改标签行为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0月29日 中国医药报
    用刀刮去药品外包装盒上的“区域码”,此种行为破坏了药品外包装、标签的完整性,显然是不被允许的。至于药店销售这种有瑕疵的“合格药品”如何处罚,笔者认为需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话题中药盒的“区域码”属于药品外标签内容之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明确了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但没有规定外标签不能含有“区域码”内容。生产企业为了防止药品串货,在药品标签上加上“区域码”内容,根据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市场经济法治原则,生产企业采取这种手段和所增加的内容是允许的。

    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核准,故药品标签的文字、图案均不能随意增减或更改,否则就是违规。如果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标签未经核准,则应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三条和《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生产企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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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论药品生产企业在标签上加注“区域码”是否经过了核准,药品业务员或药店均无权刮去“区域码”。而“刮码”药品最明显之处就在于药品包装的破损,以及药品标签内容的不完整,因此,这种“刮码”行为已经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该药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现行法律对药店销售“刮码”药品行为的处罚较轻,威慑力不大,假如同种行为再次出现,监管部门也没有更严厉的制裁措施。同时,新修订药品GSP对经营方式为零售的药店销售涂改标签的药品行为缺乏禁止性规定;对验收药品时的义务规定中,也没有检查包装、标签等内容。根据新修订药品GSP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这等于说仅药品包装破损、“区域码”涂改的,药店还可以拒绝消费者退换,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对消费者来说,他们可能对串货药品的含义和质量情况不是很清楚。但由于药品包装的“人为破坏”,他们必然会对药品质量心存疑虑,况且“串货”药品客观上有一定的质量安全隐患。基于现实中存在标签加“区域码”、“防伪码”及非本企业商标等超出药品说明书范围的情况,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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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明确超出药品说明书范围的标签内容应加强管理和规范,禁止生产企业随意在包装上加印“区域码”等与药品说明书无关的内容。无论标签加上任何文字及图案,企业是责任主体,应以方便消费者识别、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主,主动履行申请核准程序和备案告知义务,让公众易于查阅和监督。

    二是细化药品GSP有关零售企业的验收条款,将包装无破损、标签无涂改纳入验收范围要求,并明确未严格执行验收规定的,按违反药品GSP进行处罚。

    三是《药品管理法》修订时,在该法第八十六条中增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药品和罚款”的处罚种类,加大对销售违规标签药品的处罚力度,有效打击擅自更改药品标签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http://www.100md.com(陈志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