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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法文书中当事人项目的填写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1月5日 中国医药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下发了《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食药监稽〔2014〕64号),对食品药品执法文书中当事人项目填写进行了明确,对个体工商户的当事人填写应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但对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前置许可证件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时,执法文书上当事人项目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还是前置许可证件登记的字号名称,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笔者认为,对持有食品、药品或医疗器械等前置许可证件的个体工商户,执法文书中当事人项目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并注明其字号名称,具体格式为:姓名+(字号名称)。

    第一,依照现行法律,我国的法律关系主体有三种: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属于自然人的范畴,实施行政处罚时以“公民”对待。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可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民通意见》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中关于主体或当事人都须在相关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或注明登记的字号;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诉讼可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第三,我国法律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且三者不能相互代替。行政处罚是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对持有食品、药品或医疗器械等前置许可证件的个体工商户,其行政责任有可能要承担吊销相应许可证件的资格罚,对此类个体工商户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仅填写业主姓名显然是不适宜的。

    综上,笔者认为,对持有食品、药品或医疗器械等前置许可证件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项目应填写个体工商户,执法文书中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并注明其字号名称;对仅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执法文书中当事人项目应填写业主姓名。, 百拇医药(山东省平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于向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