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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概念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1月10日 中国医药报
    现行《药品管理法》2001年修订后,距今已十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法中的许多条款和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的药品监管需要,亟待修订完善。下面,笔者结合实践就需要完善之处做一简述。

    明确销售、使用假药的货值金额标准。在日常监管中,执法人员对涉案药品货值金额的确定主要是以其标示的销售价格进行;没有标价的,参照市场同类药品价格核定计算。而大多数假药在市场上没有同类药品和销售价格,怎样计算这类药品的货值金额亟待法律给予明确规定。目前,《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一条只规定了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该条款并未对假药如何确定货值金额作出说明。假药一般是没有市场价格的,即使有标价,按照该标价来计算货值金额,对不法分子来说处罚力度较轻,根本起不到有效打击和威慑违法行为的作用。

    建议:关于假药罚则的规定,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设置,以让触犯药品安全的行为人对法律心生畏惧,不敢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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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概念。目前,市场上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只是简单规定“非药品冒充药品”按假药论处,那么到底什么是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概念并不明确,这就导致监管人员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分歧不断,甚至有时会因法律的笼统规定而难以对违法分子实施处罚。

    建议:在《药品管理法》附则中明确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概念,消除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误导公众用药的安全隐患。

    建立药品回收处理机制。近年来,在医院、街道等人流密集的地方经常出现“高价回收药品”的小广告,这类广告回收大多瞄准治疗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抗癌药物等慢性病药品及空药盒,社会需求量大、药品单价高、回收价低。而不法分子往往用收购来的空药盒灌装假药,通过更改批号、换包装等方式使假药上市销售,致使此类药品进入使用、回购、再使用的恶性循环。《药品管理法》中对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都作了明确规定,然而对于药品的回收处理特别是对零散的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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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在《药品管理法》中规定,建立药品回收处理机制。具体可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充分利用药师药学相关知识的优势,对药物使用量进行审核,避免重复购药;强化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增强药品企业自觉参与药品回收的意识,督促药企将药品回收工作列入其工作计划;进一步畅通举报非法回收药品的投诉渠道,实行举报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广大公众参与打击非法回收药品行为的积极性;加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力度,对非法回收药品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回收的药品经检验确认为假药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加强对军队医院的监督管理。近年来,打着军队旗号的医疗机构或军队医院对外承包科室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些被承包的科室因处于军队医院内部,监管部门很难对其购进、使用、销售药品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因为《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该条款并未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军队医院使用药品的行为进行监管,造成了当前一些承包军队医院科室的监管盲区。

    建议:在《药品管理法》中规定,制定军队医院及其向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所使用药品的监督管理办法,避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监管空白危害公众用药安全。, http://www.100md.com(河南省封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