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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证书并非药品批文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1月10日 中国医药报
    自制药剂获取国家专利,然后大肆制售牟利,这种违法现象动辄见诸报端。大多都是行为人先将“祖传秘方”申请专利,在获得专利证书后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即生产销售。殊不知,药品属于国家管制的特殊商品,根据《药品管理法》,其上市销售前必须取得批准文号;生产销售药品的,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只有获得法定批文和许可,行为人才能制售药品。

    从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来看,一种药品要获得国家专利证书,只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即可。而一种获得专利证书的新药要上市销售,还必须进行临床试验,但是临床试验的实施不是随意的,必须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批准取得新药临床试验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新药证书。这只是其中一个阶段,要想生产该药品,还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获得药品批准文号。之后,该药品才可以上市销售。当然,如果申请专利的自然人要生产销售药品,还必须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否则就是无证生产、经营。由此可见,一种药品从取得专利证书到最终上市销售,还需经过许多流程,这些流程的设置都是为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缺一不可。

    现实中,一些药品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专利申请人不仅直接制售该药品,并且将发明专利号和“专利药品”字样标示在药品标签上,以此赢得消费者的认可。本报今年7月7日《各抒己见》栏目曾报道,有执法人员就接到这样的投诉,某网售药品宣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有相应的专利证书,且用“经临床观察,本发明具有舒筋活络、活血祛瘀、去肿、解毒消炎、抗菌,去癌肿的作用。治疗方法简单,内服即可,使用方便”的“专利内容摘要”做宣传广告语。经查,该产品确实是获得国家专利的药品,但是根据《药品管理法》,这样的药品却是假药。

    对于这种现象,上文《各抒己见》栏目作者建议对药品这类关系公众健康安全且专业性很强的产品,对其发明专利的审批应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行,或者由国家专利部门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方面进行审查后,再交由专业部门审核。笔者认为,有了专业部门的审核,像“经临床观察,本发明具有舒筋活络、活血祛瘀、去肿、解毒消炎、抗菌,去癌肿的作用”这种全科式的描述就不会出现在“专利内容摘要”中。而且在授予药品专利时,相关专业部门还可以向药品专利权人发出相关告知书,即告知其生产、销售该药品或者转让该药品专利应当遵守的法律制度,以避免专利权人违法使用该药品专利。, 百拇医药(芦 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