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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盾之窗 第9至15期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1月20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4199期
     红盾之窗 第九期

    申请发布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关核发的登记证。(二)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三)各类文艺演出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二)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应当提交各类证明的原件或有效复制件。广告代理收费标准为广告费的15%。

    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违反规定者,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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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和发布广告,代理者和发布者均应负责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并有权要求广告客户提交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对于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代理、发布。广告经营者必须建立广告的承接登记、复审和业务档案制度。广告业务档案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待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红盾之窗 第十期

    广告客户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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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发布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承担。

    广告经营者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待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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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盾之窗 第十一期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是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定期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确认其继续经营广告业务资格的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本局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本局登记和上级工商局授权管辖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 百拇医药     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单位应当以户为单位建立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档案,详细记载每次检查的时间、内容、检查结论和有关问题的处理等情况。(待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红盾之窗 第十二期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规定的要求;(二)广告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合法程序取得广告经营资格;(三)是否按照审批登记的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四)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合同等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执行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和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六)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务制度的情况;(七)户外广告、广告显示屏、印刷品广告、临时性广告等经营资格情况;(八)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九)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十)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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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基本程序是:(一)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经营单位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自检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受理、审核自检材料,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三)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还《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广告经营单位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须提交下列自检材料:(一)《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待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红盾之窗 第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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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签署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意见,并在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后,广告经营单位取得继续经营广告业务的资格。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予以公告。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经营单位,暂缓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要求的;(二)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三)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尚未改正的。

    对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广告经营单位,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复查合格后,予以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对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核减其广告项目直至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既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又领取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其营业执照中广告经营项目应随《广告经营许可证》内容的变更即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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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核准登记后一年以上未开展正常广告经营业务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办理广告经营注销手续;拒不办理的,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待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红盾之窗 第十四期

    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限期补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截止日期前未参加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实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接受检查的,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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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审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报;逾期仍未补报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格式、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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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盾之窗 第十五期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均适用《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中所称的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批准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根据国家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方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中可以使用方言;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应当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广告用语用字参照《民族自治地方语言文字单行条例》执行。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下列情况除外:(一)商品、服务通用名称,已注册的商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通用标志、专业技术标准等;(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外国语言文字为主的媒介中的广告所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