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药业版 > 营销.药店
编号:12512174
不能替警察行使权力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2月1日 医药经济报
    小聪所在药店的店员不多,遇到顾客很多的情况,店员们通常招呼不过来,顾此失彼是常有的事儿,也就难免发生一些意外。

    有一天正巧遇到周末,顾客比平时多一些。店员小兰忙着给顾客介绍一款保健品,其他店员也忙得团团转。这时,一位中年妇女走进药店,小兰见没有其他店员招呼她,于是礼节性地对顾客说了一句:“您好,欢迎光临”后,就没再对她跟进服务了,而女顾客也自顾朝保健品区走去。

    忙完手头的事,小兰来到保健品区,那位中年妇女已经走了。晚间盘点货架的时候,小兰偶然发现某化妆品盒是空的,里面的产品被人偷了,这可值一百多块呢,而且还是在她值班时丢的,搞不好,小兰就要被扣钱。

    小兰忽然想起来,药店有监控,可以查看是谁拿走的。结果,电脑监控显示,是那位中年妇女趁小兰没留意,偷偷把化妆品藏进衣服,悄悄溜走了。

    这天光白日的,竟然还有这样的事儿!小兰愤怒了,可仅仅知道顾客的长相,要找到她也像大海捞针一般。这可怎么办呢?小兰灵机一动,现在网上不是流行人肉搜索么,索性把那个顾客的肖像放到网上去,即便要不回来货,也让她难堪。

    于是,小兰把视频截图放到了本地的一个聊吧里,题目就是:让大家认识这位窃贼的真面目。谁知第二天,小兰上网一看,“俺嘀神呀!怎么这么多回贴!”点击率上万,成为当地头条热点。而且有网友指出这位顾客的真实姓名、身份、家庭住址。一时间,对其的谴责之声如暴雨一般,铺天盖地。

    这回可真出了气!小兰心里舒畅了。可她没有料到的是,一周后,律师找上门来,说小兰侵犯那位顾客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使顾客的身心受到伤害,要药店承担相应的精神赔偿责任。小兰不认这个理儿,这叫恶人先告状!她偷店里的东西,还有理了?

    但因为小兰事前没有跟小聪说起,直到律师找上门来,小聪才知晓整件事情。为此小聪很恼火,责怪小兰做事情欠考虑,顾客虽然有违法行为在先,但小兰对其进行人肉搜索,把截图放到网上,是对顾客人身权利的一种伤害。她是不是小偷,需要受什么惩罚,应该由警察来处理。何况,事情闹得满城风雨,肯定对顾客造成很大的压力。

    在小聪的干预下,小兰跟顾客当面道了歉,在网上发表了道歉声明,并对贴子加以删除。至于精神赔偿,中年妇女虽然提出了要求,但因为自己有错在先,自知理亏,也没有坚持对药店提出赔偿要求。

    法学点评:

    网上曝光、进行人肉搜索,这类事情在当今社会见怪不怪。虽然国家目前对于人肉搜索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等。

    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构成侵权。如果后果严重,还可以追究相关刑事责任。所以,日常生活中,公民不能以非法来对抗非法,即使维权也不行,必须走合法渠道解决问题。, 百拇医药(文 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