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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披“港”衣,我该怎样监督你 ——一起港货店经营假冒化妆品案的思考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2月22日 中国医药报
     ——一起港货店经营假冒化妆品案的思考

    编者按:

    近几年,港货店不仅在东南沿海地区,而且在内地一些省市的社区、商圈以及一些县城、镇街的批发市场,都可见其身影。由于店内商品大都标示着来自我国香港地区或日韩等国家,因此生意十分火暴。港货店除了销售进口奶粉、普通食品以外,还经营一部分洗发、护肤类化妆品。随着这类港货店的不断增多,监管部门接到群众的投诉也越来越多,大多数都称买到了假冒化妆品。作为负责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因接管化妆品监督职能时间不长,加上监管力量不足、技术监督落后、法规不完善等多方面因素制约,目前对这一领域的监督还处于摸索阶段。本文是一位基层药品监管人员对一起港货店经营假冒化妆品案查处后的思考,通过实例列举了港产化妆品监管的种种难题,本版今日刊登,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2014年6月13日,笔者与其他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港货店经营的化妆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有标示广州宝洁公司生产的海伦仙度丝去屑洗发乳、飘柔水量薄荷滋润洗发露、潘婷润发精华素以及标示株式会社资生堂的惠润沐浴露、柔净洗发露,标示香港中银时尚美妆有限公司监制的歌维妮有机燕麦山茶籽洗发露、姜汁洗发露等32个品种338瓶。这些洗发、护肤类的化妆品没有一个品种标示了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者卫生许可证号,除广州宝洁公司和联合利华的产品外几乎都未标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且大部分产品无中文标签。执法人员认为产品质量相当可疑,当场予以了查封,并将部分产品抽样邮寄给广州宝洁等公司进行真伪鉴定。6月25日、7月15日,笔者所在监管部门陆续收到上述公司回函,鉴定结果为假冒产品。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争议较大,最后以该港货店经营无批准文号化妆品和假冒化妆品、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等,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并结案。通过该案,笔者认为当下化妆品监管存在诸多难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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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点一:取证不易。在案件调查初期,笔者发现该港货店内经营的化妆品一小部分标示的是国内企业生产,对于此类产品执法人员只要进行产品抽样,并邮寄给相应的生产企业进行鉴定即可得到该产品是否假冒的证据。但是对于那些大部分没有标示生产企业,即便标示了也都是某国外或者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生产经营企业,对于此类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就做不到抽样邮寄给某境外生产企业(标签上基本未标示生产企业地址)。执法人员明知道它就是同一渠道购进的假冒产品,但因为缺乏有力证据而不能直接定性为假冒化妆品。对此,执法人员处理时争论较大,大部分人认为有鉴定结果的认定为假冒产品;无法鉴定的、包装上无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的,认定为未经批准或者检验销售的进口化妆品。此外,这些港货店负责人主动索票索证意识淡薄,对假冒化妆品几乎没有辨别能力,再加上进货渠道复杂,一般都是跨省或跨多个市区,这就无形中就增加了监管部门调查取证的难度。

    难点二:法律滞后。在对标示有问题的港货化妆品进行查处时,即便是执法人员获得了该产品的假冒鉴定结果,依据什么法律条款处罚也缺乏明确规定。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化妆品监管的专业法律只有1989年11月13日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该法规实施时间久远,已经跟不上当前监管需要。该法规根本没有规定假冒化妆品的内容,有的只是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品用途化妆品、销售无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的化妆品、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等条款,而且行政处罚基本是警告、责令限期改进等,对于打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相当弱。上述案件中,执法人员在处理时除引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外,不得已并用了2009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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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点三:行刑结合难。案件深入调查期间,执法人员讨论认为虽然该案中港货店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但是如果移送公安机关通过溯源追查到供应商,通过供应商追查到生产假冒化妆品的窝点才能真正达到查处此案的目的。但是事与愿违,由于这些带有“港货”头衔的小商铺规模普遍都不大,往往在20~60平方米,在货值金额没有达到5万元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接到行政移送刑事的文书后往往无法刑事立案,导致介入程度不深或者根本无法介入。公安机关的无法介入,仅仅依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很难跨省跨市进行溯源调查,最终就只能处罚这些小店,治标不治本。笔者建议修正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入罪点,就像《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修订一样,降低入罪门槛,以加强对此类产品的违法打击力度。

    难点四:违法行为查处难。在对港货店经营化妆品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这些小规模的零售店,在店内都仅仅悬挂了一个工商营业执照,有少数店悬挂了《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然而,即使是那些办理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港货店,其销售的进口食品由于没有贴上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简体中文标签,也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对于进口食品的规定。但是笔者所在地区尚未完全完成食品流通职能的移交,这些无证经营食品的查处就必须移送给工商部门。有些港货店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随意销售进口药品,对此,化妆品检查人员还要移送给药品监督相关科室进行查办,而且此类“进口药品”往往属于假药,还需要再次移送给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可见,一个小店要牵扯多个执法部门或科室,因监管职责各不相同,往往难以对这些小店的违法行为同时查处。, http://www.100md.com(江西省上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石海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