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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药房托管”有多难?
http://www.100md.com 2015年4月10日 医药经济报
     “药房托管”模式出现已有多年,目前尚未有国家层面的文件鼓励或禁止,也没有成功的经验可取,但作为一项可能利好医院、医药公司和患者的改革措施,“药房托管”被社会关注,许多省市级医药经营企业已着手准备,个别已下水尝试,但基层地区因存在诸多问题与障碍,给医药经营企业受托带来困难。

    所谓药房托管即医疗机构通过契约形式,在药房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其药品销售活动交由具有药品经营资质和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风险的药品经营企业有偿经营和管理,并明晰医院药房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互惠互利的合作经营模式。

    许多医院将药房“托管”出去,意在将实行药品“零差率”后,为医院药事人员以及药品的流动、管理、养护等医院成本“甩包袱”。在“十二五”规划环境下,流通企业药品经营向集约化发展,通过连锁医院药房抢占“地盘”扩大自己的市场竞争力,提高自己的经营效益。二者的协调统一,必将让“药房托管”给医改的“管办分开”打破“以药养医”格局一个利好前景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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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严重不足

    “药房托管”若落户贫困县,县级医药经营企业的资金投入不足是一大障碍。一些流通企业管理已呈碎片化,仅剩的百余万批发库存与县医院的门诊药房药品库存基本持平。如果这些企业去托管县医院药房(包括住院药房及药库),就显得力不从心,难以维持和确保正常的药品销售使用,托管只能是纸上谈兵,即便是背水一战,也会因流动资金缺乏、库存不足而直接影响托管方的正常运营,终因品种不全、底气不足而败退。

    专业水平低

    基层地区执业药师十分匮乏,药事能力水平差,短时间无法解决。例如,某县医药公司职工执业药师持证率不足30%,零售药店招聘人员大多是非专业人员,若竞争受托县医院药房,则很难保证医院药事正常的进行。该县医院业务量大,2014年的药品销售4600万元,药品700多种,日处方1200张,非处方药方仅7%。但医药公司工作人员整体水平不高,对医院处方药及专业药品使用办法及副作用的药理作用不能完全理解。因此,目前受托县医院药房,很难保证达到县医院的临床实际需要,影响医院的正常业务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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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托”负担重

    城市大医院经济实力强,托管药房多是为了减轻药房药事管理负担而全身心投入医疗科研及危重病人的治疗,但基层特别是贫困地区县级医院托管药房虽然也是主权不变,但极有可能是用“全托”方式除了抽掉全部资金外,只留下药房“空架子”,同时还要将药房人员托管给受托方,负责人员薪酬,担负相应的后勤保障支出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排除行政干预的可能性及其内在的其他原因。比如,政府支持药房托管,可以减少或取消对医院的药品零加价补贴;医院减少人员的经费支出,虽然受托方有二次议价、直接谈判、以量压价、垄断和霸占当地医药市场以此增加药品销售量、获取较大利润的优势和机遇,但也不能不说政府及医院为其自身的任务和利益而暗箱操作给医药经营企业带来难以躲避的困难和障碍,如医院可能要求受托方附加房租、管理费、质量保证金等托管费用,比如由政府出头让医药经营企业负责医院药房人员的薪水及养老保险,比如院方临床出现与患者的用药纠纷由受托方参与解决,签订托管契约合等。

    这说明贫困地区的药房托管存在一定难度和障碍,基层医药经营企业应在资金、技术实力做更多的准备,要按照GSP规范成熟自身的定位职能,同时要加强提高医院药房管理经验,熟练药事医师沟通技能,以此确保“托管药房”的正常运转,还要深入了解与“药房托管”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药房托管”经验。虽然时机尚未成熟,但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考虑,必须尽早下手做好准备。不过也希望政府和医院都能从医改全局出发,不搞强迫性的过度的行政干预,不以自己雄厚的经济优势过分抬高托管条件,使“药房托管”早一日在基层落户,为医院、医药及患者带来共同的利益,解决基层患者的“看病难看病贵”。, 百拇医药(■孟庆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