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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542039
李镭:取消药品政府定价 不会“一放就涨”
http://www.100md.com 2015年5月13日 网易健康(北京)
李镭:取消药品政府定价 不会“一放就涨”
中国药企管理协会李镭:没“放开药品价格”提法

     2015年5月13日,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七届三次会议暨第二十七届中国医药产业发展高峰论坛在上海举办。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高级顾问李镭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刚刚公布的《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进行发言。

    李镭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高级顾问(国家发改委价 格监督司原司长)

    各位领导、各位老总、各位代表,大家好!关于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终于尘埃落定,经过国务院批准,5月1号已经公布于众,就政策本身而言,无秘密可言,按道理应该价格司他们来,因为他们有任务,临时让我报告,让我救个场,我本身就是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的专家,又责无旁贷,所以我就突击整理了一个稿子,时间很短,也不太完善,如果我讲对的地方,全都是价格司的观点,如果有错的全是我的观点,我来负责,这个叫初步解读。解读的都是政策事后的消化、分析,和政策之前的预期不太一样,所以我只能初步解读一下。我说的内容分七个部分:

, http://www.100md.com     第一,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几个问题;第二,取消药品政府定级的意义;第三,对原政府定价药品实行分类管理;第四,强化医药费用的综合监管;第五,强化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第六,取消药品政府定价不会一方就。第七,药品经营者有权不可任性。

    药品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就这么几句话: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同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和价格行为监管,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关键词就是八个字:放管结合,同步改革。

    这里有几个需要澄清和搞清楚的问题,这部分我自己的思考部分多一些:

    1、就是没有使用“放开药品价格”这个提法,也没有把“取消药品政府定价”作为总题目,而是称为“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强调“放”和“管”都是改革,放弃价格审批后要加强综合监管。首先药品价格有几个环节,有出厂价,有批发价,有零售价。出厂价过去已经放开了,这次放的是零售价,影响药品价格形成的招标和支付没有放,它在影响价格的形成。如果说放开价格还不太确切,没有全部放开,自由定价,没有任何环节,不是,出厂价和零售价放开了,中间这种环节还有影响价格形成因素。所以说放开的话,不太合适,这是第一。第二,一说“放开”,给人感觉就是你不管了,不负责任了,一放了之了,其实放后面还有管的意思在里面,所以没有用“放开药品价格”这个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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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废止了药品价格文件,一共有166件全部废止,这里面包括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药品的价格全都废止了,这个是有一定的影响,只是了药品文件,对于药品管理政策没有同时废止,按道理应该同时废止,只是强调此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清理政府文件需要一定的时间,也不是简单的抛弃,把过去一系列的夷为平地,化为乌有,不是这样的,其中合理合法部分仍要保留。同时招标和制定支付标准的过程当中的一些政策,如果和现在有违背的就要废止,如果一致的还不能废止。

    3、今后药品零售价由谁定?这个问题听起来挺简单的,进了医院由医院定,进了零售店由零售店定,好像没有问题,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药厂有没有权来定这个价格?能不能影响最终价格的形成?这个咱们在讨论,药厂有没有权利?咱们在后面说。

    4、取消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后这些品种怎么投标?怎么报销?在过渡时期或者今后能否继续成为一个技术层次?过去物价部门有一个关系的处理很费心思,就是处理好医药技术进步与控制费用的关系,又要控制费用,又要鼓励技术进步,怎么办?它的出发点是好的,能够通过政策的鼓励创新,鼓励质量好的药,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实践怎么样咱且不说。凡是政府部门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应该怎么做才能把关系协调好?这有一个思路的问题,比较尖锐,今后创新药、质量好的药,符合什么条件就可以成为一个技术层次,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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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医院支付标准制定规则,这个是由社保部和卫计委要共同完成的,会同有关部门,是一个未知数,到底是什么样的框架也问不出来,这个对今后药品价的影响很大。

    6、医院药品支付标准,没有使用支付价这一称谓,“标准”这个词更接近于“费”,不是“价”,所以以后价格出了问题可能跟医保部门关系不大,这个是“费”,不是“价”,其实这是一个责任问题,人家坚决不用医保支付价,而是医保支付标准,把自己的定位搞的很清楚,这样比较严谨。

    7、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公布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支付,这是文件上的一句话,那么现行政策是什么呢?不变?有没有变化?怎么支付呢?因为这个涉及到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要是按照现行政策就可以报了,到底怎么支付,有没有变化?这是需要明确的事情。

    8、部分社会舆论担心药价放开后会不会出现“一放了之、一放就乱、一放就涨”的问题。这个事确实有争议,本身药价还虚高,你怎么还放?不是越放越高吗?这是简单的理解,其实我们这个改革是放管结合,这样不会放着不管,因为要管就不会乱,它也没有涨的基础。一放了之,一放就乱慢慢收,一放就涨,后面有专门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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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的意义,这个是贾司长让我好好讲的,第一个就是药品政府定价的历程,分为这么几个阶段:1949-1989年,政府对药品价格全面控制;从出厂到批发、零售30多年全部控制。1989-1996年,政府放开绝大多数药品价格,由于放开的结果不太理想,又收回了。1996-2015年,政府恢复管制,制定药品最高零价格,一下过去了19年,我们在这种体制下过了19年。2015年,政府再次放开绝大多数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这次放可就不会那么简单的收。

    1,政府最高零售价管理不适应形势变化,不能及时反应和引导市场供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功能重叠;对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的控制价格越来越弱;定价方法难以因势而变,做到科学合理。

    2,体制机制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条件具备了:药品市场竞争充分;药品招标采购控价作用增强;医保控费能力增强;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完善,对药品依赖有所减少;药品价格市场监管能力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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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取消药品政府定价符合市场化改革大方向有利于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转变职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利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更多引进市场元素和公平效率原则;因为药品本身要配套改革,率先市场化迈开一步,药品的确是特殊的商品,所以跟普通的商品不太一样,它市场化的过程和市场化的程度可能也不太一样,但是通过价格的改革,能促进其它各环节的改革,而更多的引进市场元素,能够用市场解决的,政府就不用参与了,后面就是公平原则,政府在政策管理过程当中怎么样体现公平、效率,这样才符合服务型政府创造良好环境的这么一个需要,这是对于深化改革、市场化的进程起到一个促进作用。有利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医疗需求,减轻群众负担。它的本意是放开之后,让企业有更多的自主权,对于创新和质量的提高能够起到推动作用,当然这里面价格的调节作用很大,从创新的角度来讲,美国真是自由定价,美国创新药是全世界最多的,我管理的时候,全世界专利药40%来自于美国,为什么?价格彻底放开,真的是放开,一切由市场管,政府只是管一块,就是你进入公立医院的药要打折,剩下的都是市场管。所以它的创新药、专利药能够收回,鼓励啊,满足医疗需求的药品出来了,控制费用和鼓励创新真是一对矛盾,看你怎么做好平衡,或者看你把着重点放在什么地方。通过配套管理、合理用药,而且有更适合的药产生,从总体上来说是能够减轻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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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原政府定价药品实行分类管理,我就简单说一说,是根据药品特性、市场惊蜇状况和政府管理情况来分类的,第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2000种左右,这是一个大口径,有的说2500种,大概就是这个数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规则,包括程序、依据、方法等。第二,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专利药和独家生产药(市场竞争不充分药品200种),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多方包括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药品企业、相关协会、专家。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避孕药具(特殊药品60种),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制药品40种),维持现状,不变。

    强化医药费用的综合监管有三个部分:

    1、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坚持药品集中采购的方向,不是废止,至于是由谁当主体,使用什么方法采购,这是另外一回事,但是方向不能变;实行分类采购,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调动多方参与积极性,包括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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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的依据有三条: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医保基金供给能力、患者承受能力。过渡时期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支付,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向医保、价格部门提交有关信息: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零售价格、采购数量;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门诊怎么报,住院怎么报;医保、卫生等部门限期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2015年9月底前。大家知道出台这个标准还不等于出台政策,这是一个规则,标准还没出呢,所以我们现在说过渡时期按现行政策报销,不知道要到什么时候,这是一个未知数。

    3、强化医疗行为监管。1:强化医疗费用控制,建立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考核奖惩制度;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督检查、诊疗。2:公开医疗机构费用指标,门急诊次均费用;住院床日费用;检查检验收入占比。3:加快药品供应保障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价格信息公开。

    强化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有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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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这个是交给发改委的,这个规则是什么内容?大的框架我是知道的,都是比较原则性的,概括为三条:1:指导生产经营者合理制定价格:公平、合法、诚信;2:过去合理合法的规则会保留:如药品差比价规则;3:禁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健全药品价格监管体系。1:建立跨部门综合信息平台,掌握真实交易价格;2: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的价格监测: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3:对两类药品价格及时研判,必要时开展成本专项调查,价格变动频繁幅度大、与国内外价格比价差异大。

    (三)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社会监督作用。这个是联网的,一直到市、省、国家都是联网的,一旦有重大举报,国家就知道,比如说哪个地区发生了哄抬抢购,马上就知道哪些地方出现问题了,价格暴涨,是有这个举报电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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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配套的措施:检查时间是半年。检查对象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包括招标类的。检查的重点: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有举报必查,没举报的以这个为主。检查内容有这么几个部分,我就念一下吧,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2,相互传统、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4,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5,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6,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7,公立医院机构销售药品不按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8,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9,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10,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违法处理有这么几条:1,依据价格行政处罚法,还有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3,列入价格诚信记录;4,列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并建议取消参与招标价格,两年内不得入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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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不会“一放就涨”,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不排除部分药品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有所变动,但是药品价格总体不会出现大幅上涨。

    (一)不存在药品大幅上涨的物质基础。药品竞争充分,供应充足,可替代性强。

    (二)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会保持稳定。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加上零差率和差价率政策的控制,医院占市场销售的80%,这80%是不会涨的,有现有政策,又有招标又有差价率,它往哪儿涨呢?零售店可以涨,但是它敢不敢涨?

    (三)医保支付标准对市场交易价格起引导作用。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会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医保支付标准动态调整,使价格趋于合理;患者一般不愿意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德国也是这样的,德国可以自由定价,但是自由定价的药品不好卖,还得说明这个药怎么好,吃了对你有什么好处,公款报销的都不太心疼,一般老百姓是不愿意支付的。这是医保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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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竞争不充分的专利药、独家品种建立价格谈判制度,一谈判就谈下去了。说到价格的问题,就谈到了要建立谈判制度,说到一句话:可参照香港、澳门、台湾等地药品价格,我都不知道这句话是怎么出来的,医改办为什么要写这句话?为什么要参照他们的?如果跟那边差不多,就跟大众解释说因为周边都比较高,所以这些专利药高也是合理的,要解决什么问题,是要解决解释的问题,还是要解决价钱的问题,这个背景不清。

    (五)低价药政策仍有效。

    (六)历史药品价格影响继续发挥作用,过去的虚高定价,不管怎么样,它也是一个标杆,你说它高,你比这个虚高的还高就说不过去了。

    (七)药店为了提高竞争力和吸引力,不会轻易涨价,老百姓会货比三家,他们有一个概念,就是药店比医院便宜才到药店去,结果药店涨的比医院还贵,谁来药店买药啊?涨价,药店是比较有权利的,但是它不会轻易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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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药品市场交易价格监管监测的强化,对涨价起到抑制作用。有这八条看起来不会一放就涨的。

    药品经营者有权不可任性,有两个部分:

    (一)提高法律意识,用好定价自主权。学习药品价格改革政策和监管法律法规,我们好多企业其实是无意识违法的,他们都是无意识的犯法,我们查处的好多重大案件,什么法也没过,行为监管,必须要把法律学习好,法律无情,以法治国,从严治党,好好学习法律,不能触犯。制定药品合理价格,做到公平、合法、诚信。

    (二)提高自律意识,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产品供应紧张不能囤积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在2010年出了一个党参案,当时就囤积啊,以高于10倍的价格去卖的,被发改委发现了,处罚的时候跟他们商量了,你们是接受罚款还是咱们商量一个办法,这个办法从法律规范执法来讲是符合你态度好从宽的精神,但是具体的法律条款没有,叫规定时间、规定对象、规定价格,三个规定,我规定一个时间,规定你交给谁,规定多少价格,你赶紧卖出去,后来这些企业通通都接受了这个方案,赶紧卖出去,用比较低的价格卖出去,平抑市场,没有接受罚款。这是有奖有惩,根据你态度来决定的,没罚款,赶紧卖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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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本发生变化不能借机乱涨价。现在成本发生变化可以适时调,但是不能借机涨的太厉害了,你悠着点,成本涨10%,你涨100%,你搭车搭得太厉害了。

    原料垄断企业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进行销售。

    药品生产企业不能制定固定零售压和最低零售价。最近发改委罚了好多汽车,好几亿,他们就是厂家来直接决定销售价格,法律思路叫固定和限定价格,最后给第三者的价格,罚的很厉害,从法律意义上讲,厂家能不能定最高零售建议价,咱们还得要和物价部门商量一下,从法律上来讲似乎有这个权利,我可以建议最高零售价,法律管的是最低的和固定的,就是这个价,不许动,我是最低的,你高了卖我不管,低了不行,你不能破坏规则。最高的没有规定,有待和价格部门商量。

    几个主要厂家不能传统涨价,有的是成本提高了以后,咱们趁着机会提高价格,这个不行的,处罚很严的。不能低价倾销,这个肯定是要严厉处罚的,破坏市场秩序。协会不得组织会员共谋涨价或者制定自律价,协会违法罚50万。

    以上只是初步解读和友好提醒,谢谢大家!,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