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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7467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20160106至20160229)
http://www.100md.com 2016年1月6日 中国中医药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5年12月31日第7版)

    【本条释义】本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因为商标的基本功能,就是使人们通过商标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商标如果不具有显著特征,就无法实现其功能,也就失去了作为商标的意义。为此,本条对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作了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所谓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例如,“高丽白”是一种人参的通用名称,苹果图形是苹果的通用图形,“XXL”服装的通用型号,用它们分别作为某种人参、水果、服装的商标注册,该商标就缺乏显著性,消费者无法通过该商标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区别开来。(待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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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6年1月6日第7版)

    同时,如果将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会产生商标注册人的独占使用,这对其他生产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是不公平的。因此,本条不允许将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二是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所谓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其他特点包括特定消费对象、价格、内容、风格、风味、使用方式和方法、生产工艺、生产地点时间及年份、形态、有效期限、保质期或者服务时间、销售场所或者地域范围、技术特点等。(待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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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6年1月7日第7版)

    例如,“纯净”仅仅直接表示食用油的质量,“彩棉”仅仅直接表示某种服装的主要原料,“安全”仅仅直接表示漏电保护器的功能、用途,“50支”仅仅直接表示香烟的数量,“医生”仅仅直接表示医疗手术用手套的特定消费对象,“5元”仅仅直接表示音像的价格,“法律之星”仅仅直接表示计算机软件的内容,“中式”仅仅直接表示家具的风格,“果味夹心”仅仅直接表示饼干的风味,“冲泡”仅仅直接表示方便面的使用方式、方法,“湘乡”仅仅直接表示服装的生产工艺,“AMERICAN NATIVE”仅仅直接表示香烟的生产地点,“SOLID”仅仅直接表示工业用胶的形态的,“24小时”仅仅直接表示银行的服务时间,“洒轩”仅仅直接表示白酒的销售场所,“蓝牙”仅仅直接表示电话机的技术特点,用它们分别作为上述商品的商标注册,该商标就缺乏显著性,消费者无法通过该商标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区别开来。(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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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6年1月11日第7版)

    同时,如果将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会产生商标注册人的独占使用,这对其他生产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是不公平的。因此,本条不允许将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三是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所谓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除上述两个方面的标志以外,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包括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单一颜色,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等。(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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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6年1月13日第7版)

    在实践中,确有一些原来没有显著性的商标经过使用后产生了显著性,如“两面针”牙膏、“American Standard”热水器等。

    对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商标,国际通行做法是给予注册保护。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者服务,成员亦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识别性,确认其可否注册。根据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践,本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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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判定是否为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时,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标志的认知情况;该标志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实际使用的时间、使用方式及同行业使用情况;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情况及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服务本身的特点等因素。(待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6年1月14日第7版)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不得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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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释义】本法第八条规定,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与二维标志一样,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以使人们通过商标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从三维标志的特殊性出发,本条规定了不具有显著特殊、不得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的情形。根据本条的规定,不得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所谓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需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如书本形状、通用的灯泡形状。如果以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作为商标,该商标就缺乏显著性,消费者无法通过该商标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区别开来。同时,如果将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作为商标注册,会产生商标注册人的独占使用,这对其他生产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是不公平的。 (待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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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6年1月18日第7版)

    因此,本条规定以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三维标志的形状申请注册商标的,不得注册。二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所谓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如电动剃须刀的形状、电源插头的形状。如果以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作为商标,该商标不仅缺乏显著性,消费者无法通过该商标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区别开来,还会因独占使用而阻碍此项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因此,本条规定以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三维标志的商品形状申请注册商标的,不得注册。三是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所谓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如瓷器装饰品的形状、珠宝的形状。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为达到一定的价值而设计的,而不是为了使消费者区别不同的生产经营者而设计的,不具有商标的功能。因此,本条规定以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三维标志的形状申请注册商标的,不得注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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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6年1月20日第7版)

    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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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释义】在国际上,商标权有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种取得方式,前者以在先使用商标的事实作为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后者以在先注册的事实作为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同时,商标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即依照一国法律取得的商标权,仅在该国地域范围内有效。(待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6年1月21日第7版)

    随着国际贸易范围的扩大,实践中出现了利用商标权取得制度的差异和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限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将在采取使用取得制度国家(甲国)已经获得保护并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在采取注册取得制度的国家(乙国)进行注册,并禁止甲国的原使用人在乙国继续使用。这种行为不但损害了原商标使用人的利益,而且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为解决这一问题,《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其中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依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驰名,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摹仿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一规定的核心精神是,尽管甲国的商标未在乙国注册,但如果其事实上已经广为知晓,且经乙国主管机构认定为驰名,乙国应当拒绝他人的在先注册申请,他人已经在先注册的,应当撤销其注册。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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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5年7月25日第7版)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十六条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一方面,将保护对象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另一方面,如果商标已经在成员国注册并且驰名,且他人的使用会表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并且有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者的利益,那么,其在该成员国的保护范围将由其实际注册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扩大到其未注册的“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者服务”。我国是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应当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义务。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本条从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及消费者权益出发,对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造成市场混淆或者公众误认,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禁止,以弥补严格实行注册原则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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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6年1月27日第7版)

    根据本条的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从国际条约规定的原意来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弥补商标注册制度的不足,对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其未注册的部分领域提供保护(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保护、扩大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制止他人复制模仿、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只是判断能否获得这种保护的前提,该认定只在个案中有效。同时,商标“驰名”仅表明其为特定领域的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不表明其产品质量更佳、企业信誉更好。但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和其他弊端。为此,本法本次修改时,在本条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内涵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规定了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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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6年1月28日第7版)

    根据本条的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有三个: 1.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所谓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是指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都清楚地知道该商标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是驰名商标的内涵。即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首先要求该商标是驰名商标。2.该商标的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目的在于防止已经驰名的商标被他人侵害,而非将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个事实用于企业的市场推广。但我国的一些企业将驰名商标作为市场推广、广告宣传的资源,诱导社会公众将驰名商标认定作为国家对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认可;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将驰名商标数量视为政绩。这使得驰名商标的认定由手段变成了目的,出现了驰名商标认定数量剧增、部分“驰名商标不驰名”以及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的腐败等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本条要求只有在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才可以请求驰名商标保护。3.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应当由商标持有人提出。为防止“批量认定、主动保护”的情况出现,根据“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驰名商标的保护请求应当由商标持有人提出,而不能由商标持有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以及机构、组织等提出。二是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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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6年2月1日第7版)

    本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所谓复制,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所谓摹仿,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抄袭他人驰名商标,沿袭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即沿袭他人驰名商标赖以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或者特征,包括特定的文字或者其组合方式及字体表现形式、特定图形构成方式及表现形式、特定的颜色组合等。所谓翻译,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或者习惯使用。所谓类似商品,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所谓类似服务,是指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所谓容易导致混淆,是指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误认,包括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标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容易使消费者联想到标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符合下列要件: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日期以前,他人商标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容易导致混淆。(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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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6年2月3日第7版)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本法只保护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的权利,即某一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的,对该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如果某一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容易导致混淆的,则本法并不禁止其注册和使用。三是对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本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所谓误导,是指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误认,包括使消费者认为标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使消费者联想到标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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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6年2月4日第7版)

    所谓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是指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虽然还没有受到实际的损害,但有受到损害的潜在可能。适用是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符合下列要件: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日期以前,他人商标已经驰名且已经在中国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会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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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也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即某一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对该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侧重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待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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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2016年2月17日第7版)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情形的规定。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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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6年2月18日第7版)

    【本条释义】保护驰名商标,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什么样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某商标为驰名商标。为此,本条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前提、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从规范驰名商标的使用出发,还对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情形作了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情形,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前提。根据“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本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因此,驰名商标认定的前提有两个: 1.当事人提出了请求。即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了侵害,提出了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这就要求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被动保护,而不是主动保护。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任何机构、团体、组织无权自行认定驰名商标。 2.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即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事实认定,是对商标在现实生活中已经驰名这一事实的认定,而不是国家、机构、组织等对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认可。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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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6年2月22日第7版)

    同时,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因处理涉及商标案件的需要,其目的是为了处理有关案件,而不是以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为目的而进行的认定。没有涉及商标的案件,任何机构、团体、组织都不得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也就是说,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个案认定,而不是批量认定。二是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只提出了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只规定,确认某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应当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但对应当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具体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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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所谓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是指与使用该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人中,对该商标以及使用该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所知悉范围的大小、了解情况的多少等。驰名商标是较长时间持续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因此,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晓程序,是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待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6年2月24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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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所谓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是指该商标不间断地使用于某类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时间。驰名商标是指较长时间持续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使用时间的长短,直接决定了某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因此,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是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驰名商标应当是公众熟知的商标,要让公众熟知,需要广为宣传,不少消费者对某商品的最初知晓和印象加深就是来自该商品的商标宣传。而商标宣传时间的长短、宣传程度的大小、宣传地方的多少,直接决定了知晓该商标人数的多少、了解的程度等。因此,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是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驰名商标在该公约和协议成员国中都受到保护。我国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成员国,也应当依据其规定,保护驰名商标。(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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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6年2月25日第7版)

    因此,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是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又一个因素。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除上述因素外,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例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一定时期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极大或者销售区域极广,说明购买使用该商品的消费者众多,该商标也就为公众所熟知。除上述四个因素外,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也是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

    三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和认定环节。本条规定了三个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和认定环节: 1.本条第二款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也就是说,商标局是法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的环节是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过程中。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需要以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为前提,并应当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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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6年2月29日第7版)

    商标法本条第三款规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也就是说,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法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的环节是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需要以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为前提,并应当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3.本条第四款规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是法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环节是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需要以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为前提,并应当根据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待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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