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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辞职需要赔钱给医院么?
http://www.100md.com 2016年7月6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4515期
     有媒体报道:贵州省安顺302医院原医生杨涛向医院提出辞职,医院要求其支付近9万元的违约金。杨涛拒绝缴纳违约金。于是医院不为其办理社保等转移手续。为此,杨涛向安顺仲裁委申请仲裁,并赢得仲裁。然而,医院却不服仲裁结果,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类似这样的事件近几年时有发生,那么,医生辞职需要赔钱给医院么?

    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既然要辞职,一定要做好功课。第一要熟悉辞职适用的法律法规。

    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对于劳动者辞职的条款很清楚。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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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同时鉴于国内绝大部分医院是作为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的,所以在适用劳动法的同时,2014年颁布实施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也是重要的法规依据。医生一定要搞清楚这一点。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所以医生辞职,是两者兼顾的,但是法律的权限大于法规,与医院协商时尽量采用有利于自身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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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支付哪些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而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从法律上说一旦医生辞职,只需要支付这些费用即可。所谓的工资奖金(奖金也属于工资总收入的一部分)是医院支付给医生的合法劳动收入,不应该纳入赔偿范畴之列。因此,其他的赔偿要求,可以不赔付。

    按说法律对赔偿的规定很明确,但是医院不管是出于投资回收的想法、还是出于防止人才流失的目的,都会对辞职医生有一个比较高额的赔偿要求。这些条款在正式劳动合同里面是没有的,但是多数医院会在劳动合同之外签署补充协议或者所谓的劳动服务期限协议。在这里不少医院会约定一个服务期限、一个比较高额的违约金。服务期限只要是双方认同的问题不大,即使医生辞职也按照法律法规支付赔偿即可。但是高额的赔偿金明显是一个霸王条款,真的到劳动部门和法院起诉,这一点上医院大多站不住脚的。

    可现实是,医院在培养医生方面的支出确实远远不止这些费用。如果医生拒绝支付,就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走法律程序。医院拖得起,医生就不见得能耗得起,这时可以通过协商酌情支付一些费用,达到双方和解的目的,否则坚持不退让,后续退职手续的办理会有很多不便。

    医生还没有真正进入自由执业的时代,这种要求辞职医生支付高额赔偿金的事件还会不停上演。医生们要辞职的话,支付一定赔偿金是肯定的,但是还是希望做好充足的准备,减轻个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摘编自微信公众号:嗵嗵e研,作者:吴金华),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