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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882332
漏诊扩大患者损失医院须担责
http://www.100md.com 2016年7月27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4527期
     案情回放

    2008年8月,小明玩耍时,不慎摔倒,当时感觉右手疼痛。当日,小明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某医院就诊。医院对小明进行了X线检查,检查结果为:右腕及右肘关节未见明显异常,建议必要时复查。诊断为:软组织伤、外伤待查;处理:患肢制动、随诊。小明回家后即在家休息,但右手臂一直疼痛。9月29日,小明再次到该院就诊,医院对小明又进行了X线检查,检查结论仍为肘关节未见明显异常。当日,小明又到金坛市中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右侧桡骨关节脱位(即右肘陈旧性孟氏骨折),建议小明家人到上级医院治疗。9月30日,小明家人带着小明到南京市儿童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右肘陈旧性孟氏骨折。后小明在南京市儿童医院住院进行切开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手术治疗。

    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初诊医院对小明右肘部损伤存在漏诊、延迟治疗的过错;该过错对小明遗留右肘关节功能障碍起次要作用。

    2009年1月,小明的家人以被告误诊为由将初诊医院告上法庭,小明家人认为:医院只要及时检查出小明是右肘脱臼,进行复位治疗即可,而无需手术治疗。但由于医院的漏诊,致使原告伤势恶化,之后又进行了手术治疗。现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医院在主观上确存在漏诊、延迟治疗的过错。故对手术治疗等扩大的损失,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人民币23900.49元。

    医院在庭审中则辩称:医院具备一级医院所要求的医疗设备和执业医师配置,对原告的病情检查,主观上没有过错和过失,而且,检查时已口头告知原告家人,可到规模较大的上级医院进行检查。故被告作为一级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反医疗操作规则的行为,即使根据司法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医院也仅负次要责任。

    法理评析:医院应承担责任

    经金坛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初诊时未能诊断出原告为右侧桡骨关节脱位,即未对原告采取相应的闭合复位治疗措施。一个多月后,原告再次到该院复查,医院仍未诊断出原告系右侧桡骨关节脱位,以致延迟了对原告右肘关节脱位的治疗,医院存在漏诊、延迟治疗的过错,该过错与原告需手术治疗所扩大的相关费用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原告右肘关节脱位系原告自身造成的,且原告系儿童,其右肘关节脱位程度轻,骨折线显示不清,加之原告对受伤情况不能清楚描述,确给医生阅片带来一定困难等客观因素,故可适当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的过错行为对小明今后右肘关节功能障碍起次要作用,但医院对其漏诊等过错行为造成原告扩大的手术医疗费等损失仍应承担主要责任。遂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小明各项损失11149.73元人民币。 (摘编自《中国卫生杂志》),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