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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中医药法草案 详细建议各条规定 集中热议焦点问题
http://www.100md.com 2016年9月1日 中国中医药报第4548期
     8月30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医药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参加分组审议的常委会委员及全国人大代表就草案的各条规定提出详细建议,管理体制建设、人才培养模式、中医医师资格考试、中药材质量监管等话题成为热议焦点。

    关键词:国家支持

    在立法宗旨上体现健康中国、体现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增加制定中医药发展规划的内容。

    陈竺(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家刚刚召开了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习总书记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着力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努力实现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李克强总理在讲话中也强调,要实施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推动中医药生产现代化,打造中国标准和中国品牌,要引导和支持健康产业加快发展,尤其要促进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的五大融合。所以建议在本法中把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的精神,尤其是中央关于中医药传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体现。

    辜胜阻(常委会委员):在立法宗旨上应该体现健康中国建设。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非常高规格的健康与卫生大会,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我觉得现在立法宗旨的定位还是太低,应该把“建设健康中国”写进立法宗旨中。

    罗清泉(常委会委员):建议增加制定中医药发展规划的内容。本法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要发展,就必须制定规划,规划是龙头,是事业发展的顶层设计。制定科学的、实事求是的规划,确立积极可行的发展目标,保障规划有效实施,对中医药发展非常必要。希望补充这方面内容。

    卓新平(常委会委员):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的国宝,有着与西医药不同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方法,因此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总则当中提到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从理论上讲这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应该看到,在现实中是西医强、中医弱,所以我们应该对中医药有些特别的强调,建议在第三条“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后面加上一句,“制定扶持推广中医药政策,普及中医药知识”,从而使全民认识到中医药的重要性。此外,现在的西医理论体系非常完备,而中医虽然实践经验非常丰富,但是在理论阐述方面还有不尽完美之处,在这方面应该有所加强。建议在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后面加上一句“健全中医药科技体系”,努力在中医药理论体系构建上有新的突破。

    关键词:管理体制建设

    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系,完善中医药监督执法体系。

    刘政奎(常委会委员):建议在第一章第三条中增加“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系”。现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并没有建立起从上到下的中医药管理体系,尤其地市级以下很少有单独的中医药管理部门,使得很多工作难以推进。既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就应该像西医药一样建立起中医药的管理体系。

    辜胜阻(常委会委员):在中医药管理方面,要宽进严管。我认为中医药方面的很多问题是由监管不到位造成的,就是我们在管理方面重事前的行政审批,而轻事后事中的监管。在立法的过程中一定要体现“放、管、服”。在市场准入问题上、在行政审批问题上,应该有所“放”,但要特别重视事中事后的监管和服务。

    刘群(全国人大代表):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中医药管理非常复杂,涉及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信部、商务部等多个部门。多年来,中医药产业发展受到了一些阻碍,我认为有多头管理、管理责任不明确的原因。建议改为“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统筹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杜黎明(常委会委员):建议在第七章保障措施当中增加一条:国家完善中医药监督执法体系,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计生行政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和中医类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中医药监督执法人员,加强中医药监督执法业务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医监督执法机构或部门。

    王陇德(常委会委员):建议在第七章的保障措施里增加一条,即“价格和医保管理部门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注重体现技术劳务价值,合理确定中医药治疗价格和报销额度,以利于投入产出效益好的中医药特色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关键词:服务范围

    增加中医养生保健有关内容,建立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和人员准入管理制度。不要过多限制中医师执业范围。

    朱发忠(常委会委员):草案第十二条:“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科在医院的比例应该有一个低限,否则中医药治疗在医院就无法落地。

    何东平(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草案第十二条中,“建议在养老机构中设置中医药科室。”建议在“妇幼”后面加上“养老”,养老保健机构非常有条件设置中医药科室,而且非常适合中医药科室。现在中国迅速进入到未富先老的阶段,对很多老年人的疾病,中医药是非常有办法的,只是现在缺乏研究。我们在这里加上“养老”两个字,推动中医药进入养老的范畴。在老年保健养生领域,中医药大有可为。

    杜黎明(常委会委员):中医药法应不应该涉及或涵盖中医养生保健?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健康需求的逐步提升,健康服务业蓬勃发展,中医养生保健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社会需求持续升温,中医养生保健显示出广阔的发展前景。然而随着中医养生保健的兴起,许多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尤其是在非医疗机构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中,面临着监管主体缺位、准入门槛较低、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技术产品提供混乱、相关标准规范缺失、市场宣传不科学等问题,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隐患,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因此,为了规范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建议在中医药法当中增加中医养生保健有关内容,建立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和人员准入管理制度,加强中医药养生保健监管,增加如下条款:(一)国家支持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中医保健服务纳入区域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鼓励医疗机构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二)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设置标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从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资质。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设置标准、中医养生保健从业人员资质要求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另提一款: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弘扬中医药健康文化,科学宣传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营造良好的中医药养生文化氛围。

    丛斌(常委会委员):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建议删除“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中医的医疗范围不好界定,应该按照中医药的特点去管理中医,不能按照管理西医的方式去管理中医。

    韩晓武(常委会委员):建议不要过多限制中医师执业范围。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对于中医来说,人是一个完整的机体,各个器官组织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分科越细,越不利于中医的发展。人们常说“一个好中医就是一所医院”,只要掌握了中医辨证施治的原则性和规律性,选用正确的治疗方法,不论哪科的疾病都是可以治疗的。关键不在于中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执业活动,而在于他是否能治好这些病。与其让中医私下偷偷摸摸地看病,不如转变成让他正大光明地治疗病人。特别是基层的中医,利用我们丰富的中医药资源和针灸、按摩、拔罐、刮痧等极低成本的医疗方法,解决大批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问题,还可以为国家、为民众节约大笔不必要的开支。

    关键词:执业资格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与学校培养出来的中医不应该有高低、优劣之分。

    李慎明(常委会委员):草案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建议在“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后面增加“今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执业医师法》”字样。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不能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因为这个法是管西医的。不能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这种现代医学体系为基准评判中医医疗人才,必须补充制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执业医师法》。

    韩晓武(常委会委员):建议在草案第三十四条后面增加一句话,“中医师承教育作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养的重要途径,国家制定办法认可师承教育的成果和人员。”另外,现在草案里规定了师承人员可以通过多年的实践,获得专长,经过考核后可以取得执业资格。但是后续的评定职称等路径还没完全打通,这些人员除了以个人开业的身份存在以外,如果进入其他医疗机构,职称路径并不清楚。因此,这个法律落地操作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

    张苹英(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取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才可以参加考核的条款。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与学校培养出来的中医只不过是分属两种不同类型而已,不应该有高低、优劣之分。作为医生不管有什么样的文凭、资格、职称,最后看的还是治病救人的真本事。既然我们认可“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这样的做法,也承认确实有“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这样一些人,又有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那么能不能就让考核的结果来说话?所谓的推荐也只是推荐参加考试而已,我认为完全没有必要设置这样的障碍。

    关键词:中药材质量

    对中药材的质量监管作出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生产传统中成药和创新中药。

    王其江(常委会委员):草案第二十一条涉及到中药材的质量监管问题。当前中药材质量问题比较突出,这部法律要对中药材的质量监管作出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建议在第二十一条中增加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的具体实施意见。

    周天鸿(常委会委员):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建议再加上一句话“规范道地中药材种植、养殖生产过程”。前面有品种选育,后面有基地建设,把中间种植、养殖环节加上就完整了。

    严以新(常委会委员):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建议改为“中药药剂必须标明配制机构名称或者责任人姓名,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应同时标明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机构名称或责任人姓名,在当地中医药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理由是中药制剂标明配制机构名称或责任人姓名可以建立中医药配制领域的责任追溯制度,该制度不仅可以增强配制者的责任意识,保证配制药品的质量和疗效,还可以增加监管的有效性,在出现问题时一查到底。

    草案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承担相应责任”建议改为“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原文中相应责任表意与内涵不明确,不利于具体责任的划分。委托方和受托方应作为一个整体对所配制的制剂共同承担责任,其中任何一个义务人都有义务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或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车光铁(常委会委员):草案第三十一条对“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备案明确规定。根据此项规定内容,备案工作由省级药监部门承担,且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对于此项内容,考虑到基层、特别是偏远地区医疗机构中药使用普遍存在规模小、用量少等实际情况,如果需要为患者配制传统制剂,还要去省城备案,确实很不方便,也不利于基层药监部门开展有效监管。建议将备案责任层次下降到地市一级,由地方备案汇总后,定期上报省级药监部门统一管理。

    建议草案第五十三条对中药制剂备案制罚则内容作出明确细化规定。目前民间配制中药处方基本都有不对外公开的核心内容,国家也有云南白药、片仔癀等保密处方,过去这些处方很少为民众所用。针对这一情形,如果不按要求全部提供备案,就一律按假药论处,那么很多好处方还是无法得到很好的传承和利用。对此建议,能否考虑对备案制罚则的前置条件设置,进一步作出合理适当调整,对中药制剂大体成分进行充分备案,而核心部分重点侧重功效及毒副作用报备即可。

    蒋巨峰(常委会委员):我建议草案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划定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区和野生药材产区,实行特殊保护和有序采集。”现在有大量药材是人工繁育的,而不是野生的、天然的,导致疗效下降。所以建议对野生天然药材产区进行特殊保护和有序采集,以保证中药疗效。

    张伯礼(全国人大代表):草案第二十八条,建议将“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改为“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生产传统中成药和创新中药”。传统的中成药和现代中药是并举的,都要用现代技术。我们国家启动重大新药创制,中药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我们创新的中药在近二三十年内已经取得重要进展,质量标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在国际上都得到认可。

    肖伟(全国人大代表):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建立道地药材的评价体系,支持道地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鼓励采用地理标志性产品,我认为还不够。迄今为止,我们国家还没有国家级的道地药材种子库,建议考虑建立国家级的道地药材种子库,保证药材资源的品质溯源。

    关键词:人才培养

    加强中医医师全科和专科规范化培训,开展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加中医药科普教育有关内容。

    穆东升(常委会委员):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必须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以教育质量保障中医药服务的质量与水平。草案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建议在“结构合理”之后增加“注重质量”的要求。

    杜黎明(常委会委员):建议在草案第七条后增加“加强中医医师全科和专科规范化培训,开展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开展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教育。”

    朱发忠(常委会委员):首先,中医本硕博连读九年时间,如果18岁上大学,读完就二十七八岁了,实习两年后还得参加培训,这个培训办法我认为还有改进的空间。再次,办学制度可以多元化。现在中医院校只有大学,我认为办学路子可以宽一些,中医也可以考虑办一些中专,因为人才的需求是多方面的,病人的需求也是不一样的。

    李慎明(常委会委员):建议在草案第四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将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知识纳入幼儿园和中小学课程体系。编写有地方特色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教材,在汉族地区,教材以中医药文化为主,民族医药文化为辅;在少数民族地区,教材以当地的民族医药文化为主、中医药文化为辅。”将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知识纳入幼儿园和中小学课程体系。这样的学校课程体系设置,是为了培养当前社会需要的人才,是国民教育最重要的基地。我们培养的人才,需要从小对我国灿烂的多元文化有所认识,需要树立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认同。这样的课程体系设置,有利于这样的国民教育,从技术层面看,还有利于中医药高等教育的入学学生尽快从现代科学思维频道,切换到传统医药的思维频道,有利于学科信心的培养。

    第六章应增加中医药科普教育内容,如“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中医药科普进入学校教育体系”。理由是在国务院《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已经提出,“将中医药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传统文化、生理卫生课程”。

    修福金(常委会委员):建议第六章增加中医药文化科普教育有关内容,如“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中医药文化、科普进入学校教育体系”。

    关键词:传承创新

    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重视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辨证论治方法和诊疗技术的科学研究。

    陈昌智(常委会副委员长):建议在草案第三条最后增加一款,形成第四款。内容是“国家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因为中医药要得到很好的发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在国内甚至在国外都受到侵犯,是不利于中医药发展的。

    李安东(常委会委员):长期以来,我国在中医药领域缺乏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意识,不利于鼓励创新和发展,教训极为深刻。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具体文字可以表述为“国家鼓励和支持对中医药的创新成果申请知识产权,并依法予以保护”。

    陈喜庆(常委会委员):草案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的概念,建议修改为“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持有人”。因为中医药传统知识单纯作为知识会有很多人通过学习了解和掌握,但是不能享有后续的权利,应明确为是一种产权或者权利。

    李慎明(常委会委员):建议在草案第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制定中药材、民族药材人才名录,入选人才名录的,设立基金奖励以师带徒方式进行中药材和民族药材知识传承,设立基金奖励其编写教材、科研和进行生态种植探索。”

    张少琴(常委会委员):建议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增加以下内容:“国家奖励、支持、开发保护具有明显疗效的民间秘方药品的生产”。

    高广生(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在草案第四十一条中增加“重视中医学术流派传承”条款,并放在最前面。中医学术流派是中医理论体系构架的重要基干,对中医学术经验与特色诊疗技术具有重要的传承作用,也各有其创新进取的动力机制,还是交流争鸣的平台,是中国式精准医学。为了更好地挖掘、整理、继承、提高中医学理论,建议将中医学术流派内容加入法条中。

    张伯礼(全国人大代表):草案第四十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建议增加“诊疗技术”,将前半句修改为“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辨证论治方法和诊疗技术”。中医的针灸、按摩,包括拔火罐等等都是中医传统技术,但是缺乏系统的整理和提高,没有技术标准,所以把诊疗技术加上是比较合适的。

    关键词:监督保障

    针对中医诊疗的特点制定医疗保险支付报销的方法,加大对中药材的流通监管力度。

    龚建明(常委会委员):草案第五十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之后建议加一句话:“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韩晓武(常委会委员):鼓励、支持中医药发展,最重要的是要落到实处,最有效的一个举措就是把中医药诊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但现在的规定没有完全针对中医的特点来制定。我认为在医保问题上,不要按照医疗机构的级别来定是否是医保点,而应该按医生是不是有治病的能力和专长,通过一定级别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考核认定之后列入医保范围。要针对中医诊疗的特点制定医疗保险支付报销的方法。

    郑功成(常委会委员):保障措施里面最重要的一点是如何将中医药与医改、医保制度的完善紧密结合起来。按照现在的规定,很多中医疗法和中药是不能进医保的。西医药的利润空间很大,医院医生的动力很强,再加上大医药公司的财力十分雄厚,不管是对舆论的影响,还是对医院、医生的影响都十分巨大,医疗领域的腐败也很严重,特别需要综合治理。因此,在保障措施里面应该有刚性的规定。

    李慎明(常委会委员):建议草案第五十条后面增加:“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对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借监管之名行压制之实,不利于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应以渎职罪论处”。理由是解决社会力量办医即民营医疗机构面临的问题,真正达到支持社会办医的目的。

    蒋秋桃(全国人大代表):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议增加“并实行单列”。现在国家、省、市级中医药发展都有资金,到了市、县一级基本没有,都是和医药卫生经费在一起,所以一定要实行单列,才能对这项事业进行保障。

    要加大对中药材的流通监管力度。草案中只提到对中药材的经营者应该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没有提储存和养护两个环节的要求。储存和养护环节对中药材的质量非常重要,应该增加这两个制度,更好地保障中药材在流通过程中的质量。

    崔世平(全国人大代表):草案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都有具体罚款的数额。随着经济发展、通货膨胀,希望调整罚款时必须修改法律,这个过程是漫长的。建议最好将罚款额度放在附则中,以行政法规来定具体数据,这样更顺畅,更好用,不需要每一次调整罚款额度时都要修改法律。(本报记者栗征 实习记者黄蓓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