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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药品招标那些事
http://www.100md.com 2016年11月25日 医药经济报
     中国药品招标主要特点

    药品集中招标制度的全称应该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那么,中国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什么特点呢?

    首先,中国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一种二次市场准入的制度。本来,只要经过药监部门批准,药品就可上市,患者便可使用。可是,针对公立医院和民办非营利性医院,政府实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就只有中标公司的药品才能使用。

    如此,在公立医院和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之中,无论是医生还是患者,用药选择权的范围大大收窄了。那么,是否未中标的药品就不安全、不有效、不价廉呢?事实上,不安全、不有效的药品药监局是不会批准上市的;至于价格,未中标药品价格较低的情况比比皆是。2010年,有药企的药品在重庆市卫生局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中低价出局,愤而起诉,并在一审胜诉。

    众所周知,公立医院和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在中国医疗供给侧中具主导性,未能中标的可上市药品,只能在零售药店、民办营利性医院、私人诊所之类的地方销售。在2010年前,这些药品还可在城乡社区医疗机构销售,但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之后,情况又有变化,本文暂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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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中标的药品只能在市场的夹缝中生存,所以药品集中招标对于药企来说至关重要。好在药品集中招标以省为单位实施,若在某个省没有中标还可转战其他省份。

    其次,中国式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实际上是“只招标、不采购”,因此多被称为“药品集中招标”。这一制度的实施,只是确定中标的产品及其价格,至于医院采购多少(俗称“购标”),该制度没有多大的约束力。尽管近两年来政府试图在药品集中招标中纳入“带量采购”,但多未派上用场。

    再次,药品集中招标由省级药招办组织实施,这一机构多设立在卫生行政部门之下,也有极少数省份设立在其他政府部门之下。省内公立医院和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不仅用药范围限制在中标品种之内,而且必须“执行中标价”。这相当于政府对这些医院实施药品进货价管制,即药品进货发票上的价格必须等于中标价。

    原本,国家发改委物价司负责对绝大多数药品设定全国性最高零售限价(俗称“天花板价”),其中竞争性产品就通用名定价,专利与独家品种单独定价。各省药招办针对竞争性产品确立的中标价,俗称“吊顶价”,而对专利与独家品种,也可进行“二次单独定价”,即在“天花板”下压一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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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国家发改委废除了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制度,不再行使药品定价权,那么,各省的“吊顶价”,无论是针对竞争性产品,还是专利或独家产品,就成为实打实的药品价格。公立医院在进货时必须执行中标价,至于最后的销售价,要么加价15%,要么加价0%,这取决于药品零差率政策是否实施。

    为了降低药价,近年来政府在药品集中招标上每年都颁布新的文件,不断进行制度调整。可现实是:药价不仅没有降下来,反而越招越高,乃至“二次议价”从非法变成合法。

    招标降幅这么大,为何药价仍然虚高?

    “二次议价合法化”的风起云涌,本身就是药品集中招标未能有效遏制药价虚高的有力证据。“二次议价”之所以有必要,全在于“一次议价”的结果(即省中标价)还是过高。

    可是,我们时常会听到这样的新闻:某省药招办宣布,今年的药品集中招标,中标药品平均降价百分之多少、让利几个亿。按道理,药品集中招标的行政力量集中到省一级,每年都会开展至少一轮集中招标,而且每一个省在每一年都会“降价百分之多少”。如此这般,中标药品的价格早就应该降下来了,但为什么仍然药价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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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事情是这样的:中标药品平均降价(譬如说)50%倒是真的;而新闻是简短的,没有说的是,有的药品降价了2%,有的药品降价了102%,算术一平均,的确降价了50%。根据去年该省医疗机构的采购量计算,让利老百姓的确是好多亿。

    但是,待招标结束后,医疗机构的购标量就与去年不一样了,降价2%的购标量上去了,降价102%的购标量下来了。低价中标的企业,本想薄利多销,但购标量上不去,只能停供,寄望于来年转战其他省份,争取高价中标。因此,很多低价中标的药品,最后的购销量为零,业内俗称“流标”。

    总之,尽管总被诟病为以价格低廉为原则,但药品集中招标制度并没有也不会使药价真正降低。

    (本文作者系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百拇医药(■顾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