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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996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20170120-20170320)
http://www.100md.com 2017年1月2日 中国中医药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6年12月19日第6版)

    为提高商标审查效率,本次修改增加了初步审查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9个月内完成的时限规定。

    一、关于初步审定。我国对商标注册申请采取审查原则,商标局在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的时候,对该商标是否符合本法规定进行审查。 (待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7年1月2日第6版)

    本条中所指的“本法有关规定”,主要包括本法第十条(关于商标禁用标志)、第十一条(因不具有显著特征不得注册)、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不得注册的情形)等有关的绝对拒绝注册理由的规定等,以及第三十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与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驳回申请),第三十一条(初审公告申请在先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审公告使用在先商标)的规定等。根据本法,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条中所指的“本法有关规定”,主要包括本法第十条(关于商标禁用标志)、第十一条(因不具有显著特征不得注册)、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不得注册的情形)等有关的绝对拒绝注册理由的规定等,以及第三十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与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驳回申请),第三十一条(初审公告申请在先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审公告使用在先商标)的规定等。根据本法,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待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7年1月9日第6版)

    二、关于初步审定公告

    对于符合本法规定的商标,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是我国商标审查中的必经程序,目的是征求相关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以提高商标注册的准确性。根据本法第三十三条,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即违反相对拒绝注册理由的情形)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即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的情形)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当3个月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局才可对之前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此时该商标才成为注册商标,可以根据本法第九条的规定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对于仅初步审定的商标,商标申请人尚不能在该商标上使用“注册商标”标记,否则将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三、关于初步审定的时限

    本次修改前的商标法对商标审查时限未作规定,仅要求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中也未对审查时限作出规定。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意见特别是许多企业提出,目前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时间过长,企业的商标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无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利益,影响企业品牌战略的实施,建议明确审查时限。经研究,本次修改采纳了上述意见。为了提高商标审查效率,规范行政行为,对商标审查时限作出规定,确实是必要的,同时考虑法律规定的时限要切实可行,参考实践中商标案件的平均审查时限。(待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7年1月16日第6版)

    本次修改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其中,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9个月。即商标局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本法规定、是否可以对其发布初步审定公告,须审查完毕。

    第二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修改新增的条文。

    根据本法,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时,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适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但实践中,商标申请人可能由于专业知识、经验不足或者由于一些文字错误使得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不准确、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商标局如果“一刀切”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将造成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的较大浪费;而采用要求当事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方式,则能够区分通过说明或者修正能够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和即使说明或者修正了仍然不能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对于通过说明或者修正能够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可以免去商标局驳回申请、当事人重新申请的过程。(待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7年1月23日第6版)

    因此,这一做法将极大地方便当事人,商标局也能相应提高商标审查效率。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商标申请日期的确定,这里所指的对商标注册申请内容的说明或者修正,不能超出原有的申请范围,即对商标标志的修正不能是实质性的变更,对申请注册商标适用的商品范围也不能扩大。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

    本条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情形作了规定:

    一、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这里所指的“本法有关规定”,主要包括本法第十条(关于商标禁用标志)、第十一条(因不具有显著特征不得注册)、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不得注册的情形)等有关绝对拒绝注册理由的情形的规定等。不符合本法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应当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具有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如果不同的生产、经营者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商标将起不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出现上述情形时,商标局应当驳回申请。 (待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7年2月13日第6版)

    “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名称虽然不相同,但指同一事物或者内容的商品。“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在我国商标注册、管理实践中,商标审查员通常以商品分类表为参考来对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进行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商品分类表不是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的标准,只是为了方便申请人填报和商标局进行审查的参考工具。因此,类似商品并不局限在商品分类表所划分的同一类中,有些在商品分类表中不属于同一类的,也可能被认定为是类似商品,甚至有些服务项目与商品也可能被认定为是类似的。“商标相同”,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虽不完全相同,但其要素或者要素组合与比对商标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与比对商标有特定联系。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待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7年2月20日第6版)

    根据本法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在先原则的规定。 商标的基本作用是用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一个注册商标只能有一个注册主体对其享有专用权。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只能核准一项申请,这是各国商标法通行的原则。但是各国对于这种情况所采取的原则有两个:一是申请在先原则,二是使用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待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7年2月27日第6版)

    使用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使用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这两种原则各有利弊。申请在先原则只需要将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作为审查依据,便于操作,但是不利于保护最先使用商标的人。使用在先原则可以保护最先使用商标的人,但是需要审查申请人最先使用商标的证明,不易操作,而且这种注册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因他人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而被撤销注册。

    按照本条规定,我国对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时,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申请是否在先,根据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来判断。其次,当申请日期是同一天时,根据申请在先原则将无法判断应初审公告哪一个商标,因此,为了解决同一天申请的这一特殊情况,本条规定了申请在先原则的补充原则:使用在先原则,即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同一天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待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7年3月6日第6版)

    根据本法规定,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或者初步审定并公告同一天申请但使用在先的商标,应当相应地对申请在后的商标、同一天申请但使用在后的商标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根据本法规定,对于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

    一、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商标权容易与这些权利发生冲突,所以本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应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即不得将他人已获得权利的外观设计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待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接2017年3月13日第6版)

    二、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社会上抢注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抢注他人商标,是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在消费者中已产生一定影响但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恶意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对这种行为应当制止。需要注意的是,本法规定的是,第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使用在先的商标,即抢注行为是一种恶意行为。第二,本条规定并不涉及所有使用在先的商标,仅仅涉及“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即不得抢注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这一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领域的体现,一方面,按照申请在先原则,如果想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应当尽早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待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