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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995380
中成药命名应具合法性与合理性
http://www.100md.com 2017年2月20日 中国中医药报第4636期
近日,《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引起中药业界广泛关注。生产,销售企业聚焦的是其具体操作,而有学者则更加注重从法理上对其进行探讨——
     近日,《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引起中药业界广泛关注。生产、销售企业聚焦的是其具体操作,而有学者则更加注重从法理上对其进行探讨——

    笔者对中成药命名规范主要从法理上进行探讨,《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合法性与合理性上主要面临两个方面的质疑:是否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是否违背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合法性存疑:朝令夕改的尴尬

    第一,是否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这一法理学原则在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一原则规定在《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中。由此可以明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可以应用于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而《征求意见稿》面临的问题则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应用的进一步发展:这一原则能否应用于立法过程中作为立法原则而存在?

    目前为止,我国有关立法活动的法律中,均未明文规定禁止立法者制定溯及既往型法律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并不约束立法行为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参考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的立法实践,我们可以得出:明文规定不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能够约束立法活动的必要条件,缺乏明文规定不代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约束立法活动。其次,“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我国立法工作中的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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