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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逼疯,电视调解是“解事”还是“惹事”
http://www.100md.com 2017年5月13日 《妇女》
     2012年9月11日,崔玉与被上诉人北京银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张静诉称:2011年5月15日,母亲崔玉与北京银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银汉公司)签订了《讲述嘉宾/同意接受采访者确认声明》,确定崔玉及丈夫张钢、儿子张辉、儿媳白霞参加节目录制。节目录制完成后第二天,因录制节目的效果和自己所想不一致,崔玉要求银汉公司不要播放所录制的节目,但银汉文化公司未接受,仍将所录制节目交由电视台播放,造成崔玉邻居等周围人群对其社会评价降低。崔玉及其亲属多次与银汉公司交涉,希望能准确和完整地理解和播放录制的节目,不要为了收视效果而过度地编辑采访内容,但是银汉文化公司置之不理。崔玉因此深受打击,并于2011年被确诊患上了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

    银汉公司却称,在节目录制之前,银汉公司便和当事人签订了《讲诉嘉宾/同意接受采访者确认声明》。该协议第七条规定:“如不同意播出已经制作完的节目或因本人原因导致节目不能播出,本人愿全额承担节目组因此已经支出的制作费用。如本人未能在节目播出前(或重播日前)支付前述款项,节目组有权按原计划安排播出,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之后,此案一直没有一个最终的结果。三年时间里,崔玉从一个原本健康的老人,变得精神失常、生活无法自理。看着母亲的惨状,张静心痛极了,她觉得当初就不该让母亲去参加那档节目。

    2015年11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法院认为,银汉公司与崔玉签署的节目录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节目录制不是有偿的契约关系,录制节目没有支付被录制者相应报酬,在这种情形下,节目的录制公司在被采访者提出不同意播放节目的请求时,应该终止节目的播出。因节目不能如期播出造成的损失可以另行依约定主张。故银汉公司和崔玉都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同时,法院认为,崔玉的精神疾病跟自身原因有一定关系,节目的播出只对她之后的身体状况产生影响。最终,法院判决银汉文化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合计201236元。张静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6年5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崔玉在录制节目时作为理智正常的人应该知晓其行为的意义与后果,且崔玉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银汉文化公司录制的节目确实存在恶意颠倒是非、刻意歪曲事实的存在,维持原判。

    尽管终审不尽如人意。庆幸的是,经历了这么多坎坷,街坊邻居们都知道了事情的原委,都了解了崔玉的为人。而且,法院毕竟让对方承担了部分责任,张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母亲讨回了公道。与此同时,在张静精心的照顾开解下,崔玉的情况也在一天天好转,心情也稳定了不少。张静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母亲一定会康复,而他们家也会恢复往日的幸福。

    目前,电视调解节目如雨后春笋纷纷冒出,不少人有了家庭矛盾,也会选择上电视调解,让心理专家、情感专家帮助他们出谋划策。但是,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在家庭琐事上,很少能分出一个是非对错,既然选择上节目,就要有承受上电视调解可能带来后果的能力。同样,作为电视台,不该为了电视效果刻意挑拨,从而把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放大,毕竟做节目的初衷,也是为了帮助人,而不是害人。

    (因涉及隐私,文中人物为化名), 百拇医药(凤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