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3044520
从法治视域谈领导干部能力的提升
http://www.100md.com 2017年7月23日 期刊网
     (一)这是实现党的领导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

    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是党坚持与时俱进、执政为民的制度保障。在依法执政新的执政条件下,共产党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执政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每一名党员和领导干部都必须树立宪法思维,主动运用宪法的原则、精神和规范约束执政行为,处理和解决执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执政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必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思维,提高执政能力尤其是依法执政能力,学会运用法律的方式和手段思考解决执政中遇到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中国共产党执政活动的合法性,才能引领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增加民众的认同感,保持党的先进性,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

    (二)这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关键因素

    实现依法治国目标,关键是要确立宪法、法律在国家生活和社会治理中的无上地位与最高权威,使法治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基础性和关键性作用。只有执政党实行依法执政,政府实行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实行公正司法,才能使法律得到全面有效地实施,才能使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各种权力与利益得以实现,法治国家才能真正得以建成。同样,只有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和执行法律,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权大于法的现状,带动整个社会形成人人遵法守法的良好风尚。从这个意义上讲,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得到有效地实施,直接关系到法律的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地发挥,直接关系到宪法和法律能否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因而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因素。

    (三)这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制度基石,是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科学、最有效的国家治理方式,它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之间有着直接而又紧密的联系。凡是步入现代文明的国家,无一不是选择了法治道路。要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然选择就是要坚定不移地走法治的道路,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更加重要的作用。这必然要求我们的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国家和社会的能力。只有领导干部具备了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水平,形成无论是作决策还是处理问题第一时间就想到法律,第一反应就是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思维定式,养成了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处理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行为习惯,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理,实现国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四)这是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

    法治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法治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等特点,与科学发展具有内在的联系。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经济社会中各类利益关系分歧复杂,人们思想观念多元多样多变,各种矛盾冲突相互交织,只有法治才能有效整合各种张力、化解矛盾冲突,为社会和谐稳定奠定根基。领导干部只有自觉用法治眼光审视发展问题、用法治思维谋划发展思路、用法治手段破解发展难题,建立健全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才能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各级领领导干部只有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坚持以法治凝聚共识、规范施政行为,才能有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现状评析

    法治思维是一种以法治理念为核心、以法治实践为基础的思维模式,是依法治国理念在领导干部思想上的体现。在当前实践中,多数领导干部虽然认识到法治思维对依法执政意义深远,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所提升,但总体状况仍不尽如人意,表现在法治思维还没有成为领导干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处理社会事务仍然依靠人治理念和传统经验方式,影响了法治的权威与效力。

    (一)传统的人治思想根深蒂固

    由于我国缺乏法治传统,封建思想影响深远,封建社会所形成的崇尚权力、推行人治的理念根深蒂固,从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观念转变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一些领导干部认为,法治虽然是个好东西,但终究是个舶来品。中国有几千年的人治传统,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只有深奥的儒家道家哲学和礼治传统,才能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简单的法治思维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关系。少数领导认为法治思维不适应中国国情,法治思维在于分权,不利于管理,与中国的现行政治体制不符。这便使一言堂做法、家长制派头、官本位思想等人治阴影挥之不去,权大于法和以权压法等不良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不仅亵渎了法律的尊严,而且对法律信仰和法治思维产生了极为消极的影响。

    (二)增长第一的理念备受推崇

    过去我们过分强调经济发展,主要实行GDP至上的考核评价体系,导致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与环境生态失衡,带来了大量社会问题。现行政绩考核体系重视经济、社会、环境等诸方面,唯独缺少法治考核标准的指引。衡量各项工作的优劣主要围绕各种硬性发展指标与任务,很少审视干部法治思维和能力及其所领导地区、部门的法治生态和环境。各级政府和官员为了谋求政绩,考虑较多的是经济指标的增长,缺少对法治建设的关注。更严重的是,法治有时被视为阻碍经济发展的力量。一些领导干部认为在现行制度和体制下强调法治思维,本地区、本部门就会吃亏。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谋求财政收入,对暴力拆迁视而不见,土地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引发各种恶性事件和社会矛盾冲突。

    (三)选择性执法现象比较严重

    一些领导干部法治理念尚不牢固,依法办事观念不强、水平不高。一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国和宪法法律至上采取抽象地承认,但在具体行动中却把上级领导、人情关系和政绩置于法律之上。少数地方或者部门的红头文件,成为规避、违背现行法律条文和精神的所谓根据。平常不是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而是根据领导批示、讲话和红头文件办事。对待法治的态度是“原则上认同、工作上排斥、生活上漠视”,处理问题不能一把尺子量到底,政策制定和执行必然会有失偏颇,致使在相当程度上存在“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的状况。法律是否适用、对谁适用、如何适用,皆取决于执法者的判断甚至是他们的好恶,影响法治的公平正义价值,最终导致社会失序,使法治的权威和公信力受损。, 百拇医药(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