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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老人不被虐待
http://www.100md.com 2018年8月3日 生命时报
     河南省漯河市读者 张玉胜

    近年来,虐待老人事件时有发生。据统计,在过去的一年中,全世界约有1/6的老人遭受了不同形式的虐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网站提供的资料,由于失能失智、害怕报复等原因,每24例老人受虐事件中,仅有1例获得通报。

    尊老敬老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现实生活中以肉体折磨或精神摧残等方式虐待老人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出现于公开场所的虐待老人事件会受到围观者的制止和舆论的谴责,但那些发生于家中室内的虐老行为,却难以被发觉,导致受侵害老人维权困难。在世界人口老龄化现象突出的现今,“关门虐老”的恶行亟待开门整肃。

    “关门虐老”多发生于家庭成员、家聘保姆、养老护工三方。父母长期卧床或处于生活失能状态,会严重透支子女的看护能力和服侍耐心;再加上一些孩子自幼受到过分宠爱而习惯于“唯我独尊”,很难体谅父母的内心感受。当父母离不开子女照顾时,很容易诱发包括经济在内的家庭关系紧张,导致虐老现象发生。一些长期在外的子女无法照顾父母起居,也难免会让“黑心保姆”把自己的照护压力和负面情绪发泄于服务对象。

    所谓“开门整肃”,首先是要对包括养老机构、家政服务在内的涉老行业进行教育与监管,让“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成为执业共识,增强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服务质量。同时,政府要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和从业机构的资质规范,消除“黑心保姆”的生存空间。尤其要把那些鲜为人知的“关门虐老”恶行曝光天下,对有“欺老虐老”行为的养老机构、家政服务组织严肃惩处并给予黄牌警告,纳入失信黑名单,倒逼其加强行业自律。其次,立法补齐对“虐老”行为的惩戒短板。纵观现行法规,对“虐待老人”缺乏清晰的概念界定,往往只是在相关条文中的“法律责任”部分笼统提及,且常把“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等行为并列,这就势必造成人们的理解歧义,难以做到精确问责;我国《刑法》把“虐待罪”的加害对象界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将本罪归属于“自诉”案件。这无疑是将发生于家庭保姆和养老机构的“虐老”行为排除在外,那些难以准确表达意愿或害怕报复的被虐老人,因为无法“自诉”而难以维权。要引导老人或老人亲属多关注、敢举报,鼓励惩戒“虐老”行为的公益性诉讼。只有筑起人人监督的防范网络,“关门虐老”恶行才有望得以遏制。▲,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