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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被拘”坏了执法形象
http://www.100md.com 2019年3月1日 生命时报 2019.03.01
     河南省漯河市读者 张玉胜

    去年12月26日晚,福建福州的小伙子赵宇听见楼下一名女子呼喊“强奸、救命”之后,前往制止,与实施侵害行为的男子发生肢体冲突,赵宇将该男子踹成重伤。随后,赵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14天。

    生活中的“见义勇为”有两种,一是做正义之事,如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等;二是阻止恶意行为,比如揭露丑恶、制止不法等。赵宇的行为当属后者。遗憾的是,人们在践行见义勇为美德时,却不时受到一些意外因素的干扰,让见义勇为者身陷纷争或蒙受损失。围绕本案,社会舆论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赵宇的行为纯属正当防卫,无罪而且应予鼓励。一种认为由赵宇的行为导致施暴者内脏损伤,经鉴定已构成重伤二级,赵宇涉嫌“故意伤害”。

    还原事件原委后,我们从受害女子呼喊“救命、强奸”、闺蜜报警、施暴者踢坏门锁,以及赵宇施救时所看到的“施暴者正掐着一名女孩的脖子”“女孩脖子和脸已经发紫”等事件细节,不难判定施暴者的犯罪属性。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赵宇陈述,施暴者当时死死掰着其3根手指,差一点就掰成直角。赵宇踹施暴者一脚当属脱身自救的一种本能行为,并无“故意伤害”之意。《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者在制止不法活动时难免会遭遇到抵制与反抗,被迫“自卫”不可避免。毕竟普通人很难像警方一般恰到好处地选择相应的止恶与防卫手段。难怪有网友在围观本案时会发出“见义勇为也是技术活”的感叹。对“正当防卫”的过分苛刻、过多限制,无异于是对行凶作恶者的变相纵容。当地警方在没有完全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仅凭施暴者的一面之词对施救者实施拘留,显然有失偏颇与草率,也是对见义勇为善举的伤害。

    培根曾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败坏了水源。▲,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