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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149
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5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1027901

    【标题】 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791215

    【实施日期】 79121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医疗

    【文号】

    【名称】 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

    【题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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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合作医疗是人民公社员依靠集体力量,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 起来的一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医疗制度,是社员群众的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条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积极支持、发展合作医疗事业,使医疗卫生工 作更好地为保护人民公社社员身体健康,发展农业生产服务。对于经济困难的社队 ,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植。

    任 务

    第三条 实行合作医疗的生产大队,要建立合作医疗站(卫生所),其任务是 :

    1.宣传和执行国家制订的各项卫生工作方针、政策。

    2.发动群众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搞好“两管五改”(管 水、管粪,改水井、厕所、畜圈、炉灶、环境)的技术指导,做好预防接种、传染 病管理和疫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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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认真做好医疗工作,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全心全意为广大社员服务。

    4.积极开展采、种、制、用中草药工作,充分利用当地药源防病治病。

    5.对生产队卫生员和接生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6.宣传晚婚和计划生育,落实节育措施。

    7.指导妇女“四期”(经、孕、产、哺乳)劳动保护、新法育儿和托幼组织 的卫生保健业务,做好新法接生。

    8.宣传卫生科学知识,破除迷信,防止农药中毒、食物中毒、触电和外伤事 故;开展战伤救护和“三防”(防原子、防化学、防细菌)的训练。 举办形式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举办合作医疗的形式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条件,经社员群众充分 讨论确定。目前应以大队办为主,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实行社、队联办或社办, 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努力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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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实行合作医疗的社队要建立健全由干部、社员代表、卫生人员组成的 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加强对合作医疗的领导和管理;抓好赤脚医生的 政治思想工作;负责筹集基金,审核经费开支,确定社员看病医药费减免标准;经 常检查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并定期向社员报告工作情况。

    基金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由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和集体(公益金)筹集,各筹多 少,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经社员群众讨论决定。随着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扩大 集体负担部分。

    个人和集体可以用采、种的药材折价交付合作医疗基金。

    第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社员的医疗费。确定参加合作医疗的社员看 病医疗费的报销范围、减免比例,要从实际出发,量入为出,暂时无力减免药费的 ,可先实行按批发价收取药费,免收挂号、注射、针炙、出诊等各项劳务费,以保 证合作医疗站有一定的药品存量和周转资金。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合作医疗的巩 固,再逐步扩大医药费的报销范围和减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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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参加合作医疗的病人,应按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随意提 高收费标准。

    第八条 合作医疗站要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节约开支,杜绝贪污浪费。药 品、器械要严格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差错、霉烂和过期失 效。

    赤脚医生要以身作则坚持原则,对社、队干部和本人家属,无论是治病还是用 药应同社员一样,不得特殊化。

    第九条 合作医疗的经费收支,可以由大队管理,也可以由公社卫生院代为管 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 制度,做到收支有帐,看病有登记,取药有处方,收费有手续。帐目日清月结,定 期公布。

    第十条 合作医疗站是集体福利事业单位,不应办成企业或副业,也不应要他 们上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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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合作医疗站要建立健全疫情报告、转诊、巡诊以及孕、产妇检查等 必要的业务工作制度和学习制度。做好诊疗、预防接种、计划生育等的登记、统计 工作,注意积累资料。

    赤脚医生和卫生员、接生员

    第十二条 赤脚医生人选要经社员群众讨论,选拨热心为群众服务、劳动好、 有一定文化程度的社员,经过培训后担任。受群众欢迎的中草医也可以担任赤脚医 生。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赤脚医生进行考核,经考试合格的发给证书。

    赤脚医生要保持相对稳定。选拨、调动、撤换赤脚医生要经过合作医疗管理委 员会或管理小组讨论通过,征得公社卫生院的同意,经公社审查,报县卫生局批准 。 第十三条 赤脚医生的人数,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备,一般可按每五百人左 右设一名赤脚医生,居住分散、合作医疗种药多的大队,可酌情略高于此标准。一 个大队的赤脚医生人数,最少不得少于二人,其中要有女赤脚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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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赤脚医生要实行亦农亦医,坚持参加一定的农业集体生产劳动(包 括采种中草药),参加集体分配。参加劳动的形式和天数应在保证赤脚医生进行正 常防病治病工作的情况下,由各地确定。赤脚医生的报酬要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 的原则,可以采取工分或工分加现金补贴等方式,一般应相当于同等劳动力,技术 水平高、服务态度好的也可以高于同等劳动力。男女要同工同酬。对于表现突出, 完成任务好的,应比照社员的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赤脚医生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改造世界观,发 扬实事求是的精神,密切联系群众;要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积极参加县、社医院组 织的各种培训、进修学习和定期的业务学习,注意收集群众中行之有效的单方验方 ,总结防治疾病和采种制用中草药的经验,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第十六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赤脚医生的培训提高工作,制定培训规划 ,落实培训措施。有条件的县要建立培训基地,暂时没有条件的县也要指定医疗卫 生机构负责赤脚医生培训工作。通过有计划的复训,使赤脚医生逐步达到中专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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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脚医生脱产集中学习期间,有关培训费用按当地规定,由国家支付。工分由 大队负责。

    第十七条 生产队卫生员应配备必要的药品和器材,在赤脚医生的指导下,开 展卫生防疫、小伤小病的治疗和宣传计划生育等工作。卫生员不脱离农业生产劳动 ,实行误工记工,为群众看病不应收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山区要充分发挥卫 生员的作用。

    接生员要配备接生箱(产包),开展新法接生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工作。

    中 草 药

    第十八条 搞好采种制用中草药是巩固合作医疗的重要措施之一。县、社、大 队、生产队要把合作医疗种药纳入农业生产规划,统筹安排药地、肥料以及必要的 物资。土地较少的地区要提倡利用闲散土地和实行林药、果药、粮药间作等办法, 种植需用的中草药。鼓励社员群众利用房前屋后种植一些药材。采挖野生药材,要 注意保护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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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员个人采种的中草药,交给合作医疗站时,要按质论价,给予报酬或抵交合 作医疗基金。

    第十九条 合作医疗站要搞好中草药的加工、炮制和药品保管工作,保证药品 的质量,逐步扩大自己采种的中草药的使用率,减轻群众的医药费负担。自制的药 品不得流入市场销售。

    第二十条 药材部门要帮助合作医疗站解决种药的种子、药苗和栽培技术,根 据国家需要和可能有计划地做好中草药材的收购、供应和调剂余缺等工作。县医院 、公社卫生院要对大队合作医疗站加工、炮制中草药给予帮助和技术指导,或者组 织社、队联合加工。药检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站自制药品的检验和技术指导,以 保证质量。

    加强领导

    第二十一条 各地党政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合作医疗的领导,把它列入重要议事 日程,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发展规划,有人分管,定期研究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 题。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巩固发展合作医疗,提高赤脚医生水平 ,当作重要任务来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农业、财政、商业 、供销、医药等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热情帮助,使合作医疗不断巩固发展。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章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