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政策法规 > 医政类 > 综合信息
编号:173156
关于开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行医的几条规定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5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1028901

    【标题】 关于开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行医的几条规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经贸部

    【颁布日期】 890210

    【实施日期】 89021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医疗

    【文号】

    【名称】 关于开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行医的几条规定

    【题注】

    规定

    自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来华人员越来越多,仅常驻北京的使节、外商 就达6000余人,每年来华观光旅游的外宾约2690万人(还不包括归国观光 华侨),预计今后还会有所增加。但医疗卫生服务远不能满足外宾日益增长的需求 。现为外宾服务的医院条件简陋,缺乏吸引力,外宾患病后,大部分回国就医。鉴 此,一些国际友人、团体和海外侨胞多次请求来华举办医院、诊所,聘请外籍医生 来华行医。为适应改革和开放的需要,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关于外国人和华侨来华开办医院、诊所问题

    1.外国人为利用我国医疗市场,在我国独资经营医院或诊所,开展盈利性的 外宾医疗服务,这将会冲击我国现有的和将要开展的外宾医疗工作,影响我国经济 利益,不宜同意。

    2.对海外华侨不以盈利为目的拟在家乡或其他地方独资兴办医院、诊所者, 可选择一、两家试点。试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卫生部同有关部门解决。

    3.对外国人和华侨要求与我合资、合作建医院、诊所者,可选择一、两家合 作条件优惠的合作者进行试点。

    4.在华试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医院、诊所必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并 自身平衡外汇、自负盈亏。医疗收费价格可实行优质优价或参照国际标准拟定。所 需医务人员和职工以招聘我国医护人员为主,工资待遇可高于国内标准。

    二、关于审批权问题

    1.中外合资、合作医院、诊所的立项、可行性研究等技术性问题由卫生部审 批,合同、章程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2.海外华侨在国内独资兴办医院、诊所的申请由卫生部签署意见后转对外经 济贸易部审批。

    3.中外合资、海外华侨独资所办的医院、诊所需聘请少数外籍医生,其执业 行医资格由卫生部审查批准。,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