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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183
医疗器械直供产品作价办法(试行)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5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1028908

    【标题】 医疗器械直供产品作价办法(试行)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891208

    【实施日期】 89120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医疗

    【文号】

    【名称】 医疗器械直供产品作价办法(试行)

    【题注】

    办法

    为合理安排医疗器械价格,有利于生产和经营,进一步为生产和医疗保健事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医疗器械直供产品供应价的制定,必须有利于生产发展。有利于经营、有利于推广使用的原则。

    二、在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前提下,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直供产品价格制定或调整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供应价格原则上在出厂价格的基础上加5—10%制定。

    三、直供产品应区别不同销售对象。分别执行不同价格。销售价格按下列规定执行。

    1.生产企业供应给产地工业经理部(服务部)及产地商业一、二级站的产品执行出厂价格。

    2.工商企业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产品执行供应价格。

    3.各地工业经理部(服务部)相互调剂的产品价格,在供应价格内双方协商确定。

    四、各地工业经理部(服务部)经营省外产品的价格,可在供应价格的基础上加实际运杂费后再加适当综合差率(具体差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当地供应价格。

    五、直供产品的交货地点:在产地的工商企业仓库交货,运杂费用和保险费由购货方负担,供货单位应为购货单位做好代办托运工作。代办的运杂费结算可按路程远近。在产品销售价格的基础上,确定一个百分率计算(具体差率由地方确定)。

    六、价值比较大、技术要求比较高和需要生产厂直接安装调试的少数产品,本着为用户服务精神,由生产企业实行三包,负责安装、调试。,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