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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382
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重申不得用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5日 中国医药网
     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报销自费药品和非治疗性商品的规定

    【分类号】 4072048203

    【标题】 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重申不得用公费 医疗、劳保医疗经费报销自费药品和非治疗性商品的规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财政部等

    【颁布日期】 820305

    【实施日期】 82030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计划与财务

    【文号】

    【名称】 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重申不得用公费 医疗、劳保医疗经费报销自费药品和非治疗性商品的规定

    【题注】

    全文

    据一些地方和群众来信反映,有的医疗单位,不顾国家利益,巧立名目,大量 购进、销售非治疗性商品,如电熨斗、暖水瓶、热水袋、折叠伞、发油、麦乳精、 奶粉、蜂蜜、狮子壶、珍珠霜、参茸霜以及各种药酒等,还有的购进用旅行杯、茶 叶盒、茶叶桶等作包装物的药品。通过不同的方法和渠道,让“病人”在公费医疗 、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有的医务人员,不掌握医疗原则,不遵守“自费药品的规 定”,开人情方、大处方;有的干部、职工指名要好药,搞特殊化,造成了公费医 疗、劳保医疗经费大量浪费。

    必须指出,上述各种错误做法,违反了党和国家的利益,也损害了职工群众的 利益,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批评教育。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和医疗工作 中的不正之风,特对上述问题,再重申规定如下:

    一、凡是国家明文规定的自费药品以及自购药品、自请医生等的费用,一律不 得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属于自费 范围的新药品的生产、销售和名称的变换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从严掌握。

    二、医疗单位经营非治疗性的商品,一律不得巧立名目,从公费医疗、劳保医 疗经费中报销。如有违者,医疗单位所得的盈利应视为非法收入,一律上缴财政。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三、凡以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报销了非治疗性商品和其它应自费的药品, 一律按自费处理,应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退赔。,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