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政策法规 > 药政类 > 广告管理
编号:17314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药品广告审查权归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7日 中国医药网
     为适应机构和职能的变化,保证药品广告审查工作正常进行,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发出了《关于变更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号的通知》。 《通知》指出,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之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设置,原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药品监督职能划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此,《通知》进一步明确: 一、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变更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府机构改革完成之前,仍为卫生行政部门)。 二、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格式,原国卫药广审(视)00000000、国卫药广审(声)00000000、国卫药广审(文)第00000000,变更为国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国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国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 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之后,原×卫药广审(视)00000000、×卫药广审(声)00000000、×卫药广审(文00000000,变更为×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 《通知》明确:在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格式中,文字部分的“×药”代表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国家级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为“国药”,省级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为“药”字之前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如“沪药”、“鲁药”、“京药”等等;数字部分的是10位数,前6位代表审查批准的年份和月份,后4位代表审查批准的广告序号。, 百拇医药